本案一审二审均公开庭审,一审判决被告人一年六个月,二审宣告缓刑。笔者复盘本案深感不足而不能自察,故特发二审辩护词仅做学术交流,敬请律师同仁多多批评指正,以期共同提高,无他。
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台鉴: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M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A家属Q的委托,并经被告人A同意,指派我作为故意伤害罪一案二审被告A的辩护人出庭辩护。庭前辩护人反复阅卷研究,并就会见了被告人,已经充分掌握本案案情,现在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在案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殴打了B,被告系如实供述
(一)XX月27日笔录B精准陈述,足以排除她其他2次模糊的陈述,但该陈述亦与事实不符
真相只有一个,虚假陈述却各有不同。B3次陈述均不相同。
XX月3日的笔录:被告人打了她的眼头、鼻子、后脑勺。她是被打倒后,后来晕过去。
XX月24日笔录:被告人打她的脸和头,当时就晕过去了。
XX月27日笔录:被告人用重拳击打她的右脸,又几拳打在她的左眼,之后就晕倒了。
XX月27日笔录如此精准具体,足以排除她其他2次模糊的陈述。但就是这次:恰恰她的右脸,在重拳之下却没有任何伤情,皮肤都没有任何改变,她的陈述虽然精准,但与事实不符。
(二)在案证据不能认定B如何晕倒以及是否真实晕倒
B关于晕倒的陈述,分别有立即晕倒、后来晕倒之说,互相矛盾,无法认定其如何晕倒以及是否真实晕倒。
(三)客厅茶几边上血滴的位置,与被告人指认B摔倒的位置一致,证实她是摔倒在茶几旁,被告人系如实供述
案卷中,XX月XX日B儿子提供的,B趴在餐桌边上的两张图片,一张没有血迹,一张显示是手指涂抹的血迹,恰恰说明血迹是后来人为涂抹的,恰恰说明此处非她摔倒的真实位置。
图片显示,在客厅的茶几边上有血滴的位置,和被告人指认B摔倒的位置,恰恰一致,互相印证,可以认定这才是她摔倒真实位置,被告人系如实供述。
(四)B虚假陈述
B陈述,被告人声称“你今天说我要打死你”,也被其丈夫的陈述“没有出声”直接否定掉了。
(四)B陈述反复无常的品质一览无余,应严格依照证据规则从严认定事实
XX年XX月XX日,B指责被告人妻子关其执意控制的被告人门前的窗户,被告人妻子与其理论一番,被害人径直找物业处理。物业劝阻被害人无果。
被害人于下午向派出所报警,说被告人妻子有殴打其脸摸其脸的行为,但是执法记录仪显示其始终闪烁其词,漏洞百出,不能自圆其说,派出所最终并未认定。
因被害人纠缠不休,双方被至派出所调解。
B陈述反复无常的品质一览无余,应应严格依照证据规则从严认定事实,对只有其陈述而没有客观证据印证的,不能排除自相矛盾、互相矛盾、合理怀疑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综上,在案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殴打了B,被告人系如实供述。
二、被告人与C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有殴打行为,被告系如实供述
对于被告人与C从开门到客厅右侧房的过程:
C陈述其退到客厅右侧房门口。
B XX月XX日陈述,被告人拉C至客厅右侧房门口(即储物间杂物间)。
被告人稳定供述,因C欲抬手打他,其自然抓着C胳膊,一起来到客厅右侧房门口。B XX月XX日陈述与被告人的稳定供述,相互印证,可以认定被告人与C在门口纠缠在一起,两人共同走向右侧房门,此时并无殴打行为,被告人对此过程系如实供述。
在客厅右侧房门,两人在门口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有殴打行为,两名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互相印证,可以认定。
三、被告人如实供述,系坦白,系自动投案,构成自首,分别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
(一)综合一、二,在案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侦查阶段的多次稳定供述系如实供述,系坦白,系自动投案,构成自首
被告人接公安机关电话后自动投案,在案证据不能排除B自残的合理怀疑,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殴打B的行为,故可以认定被告人侦查阶段的多次稳定供述系如实供述,系坦白,系自动投案,构成自首。
三、本案达成刑事和解,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
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听取意见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
对符合当事人和解程序适用条件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促进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
本案系因民间矛盾、邻里纠纷引发的犯罪,被告人A在其家庭因其被羁押而失去生活来源、尚需要借钱支付房贷的情况下,向被害人支付了X万元赔偿款,远远超出被害人的损失,其造成的危害已经得到充分修复。被告人通过其家人多次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其真诚悔罪,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
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
四、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
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
1、对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
2、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
3、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本案不属于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人民检察院依法应当就下列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并附卷: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依法应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并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人民检察院未采纳辩护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4、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
5、本案系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要尽量依法从宽办理,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取得谅解、达成和解、尚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要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特别是被告人系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应当体现从宽;
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
五、被告人系优秀驾驶员,为国家争取过荣誉,为社会作出了贡献,一贯表现良好
被告人A,XX年生,XX省XX市人。父亲是XX年代的汽车兵,1X岁开始跟父亲学车。3X岁深圳承包货车维修,转型失败。XX年,3X岁加入XXXX公司,至今安全驾驶3X年、3XX万公里。
XX年XX月XX日,A在E车XX大赛中国区决赛上获全国冠军。XX年XX月XX日,A在XX国举办的E车XX年驾驶员XX大赛XX区总决赛上获XX冠军。A被邀请前往E车总部所在地——XX国XX地。
六、被告人认罪认罚、刑事和解、诉讼进程的前因后果与始末
一年多前,被害人搬至Z市Y栋,与被告人成为邻居。相处伊始,因被害人在门口随地吐痰随便摆放鞋子。被告人建议,双方家里都只有两个人,鞋子可以放在家中。被害人亦表示同意。
被害人对公共区域斤斤计较,即使是在正对被告人家门口的窗户,被害人亦要控制一半。双方同处22层,系高层,平时风就很大,只要下雨,不关窗户,必然淋湿被告人的门与门口,但无论刮风、下雨、冷热,被告人一家都不能关B执意控制的那一半窗户。
XX年XX月XX日案发当天因B再次因窗户问题无理纠缠被告人妻子,找物业未果后,于下午向派出所报警,双方被带至派出所处理(前已叙述,不再赘述),调解过程中,被害人却声称对被告人鞋子放在家中的建议不满,而心生怨恨,而在双方公共空间处处刁难。
被告人下班后,当晚与朋友吃饭,喝酒。被告人回到家中,发现妻子没在家,打电话得知是邻居因窗户开关问题整到派出所去了。
被告人就到楼下等,妻子迟迟未归。被告人遂敲邻居门,欲去理论,一探究竟,敲门未果,踹门,后欲离开,此时C开门欲打他,被告人抓住起其胳膊,一起来到其客厅右侧房间门口,C咬住被告人左手臂前端,B拉被告人左手臂后端,后被告人打了被C头脸部两下,C松口,被告人亦松手,B失去平衡倒地,与被告人其胳膊所受划伤的痕迹与其供述一致,亦证明B所述她从未动手不是事实。
事发后,对于被告人是否殴打B,两人系一对一的状态(C自述早已晕倒),被告人与B各执一词。
XX年XX月XX日被告人被行政拘留XX日至XX月XX日。同月XX日被羁押,至今已XX个月。
XX年XX月XX日被告人被提起公诉,被告人未认罪认罚,未赔偿被害人损失,一审检察院建议量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
被害人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XX月8日被告人通过看守所,向公诉人申请认罪认罚。
XX月XX日,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赔偿被害人X万元,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
XX月13日,本案一审在Z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本案因民间纠纷引起,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真诚悔罪,多次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可以依法从宽、从轻处罚;
被告人A无前科,是初犯、偶犯,其已诚恳反思,并自愿学习法律知识,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绝对不做违法的事,与邻居和睦相处,愿意用其安全节油驾驶技术、维修技术来帮助更多的人,建议依法适用缓刑。
但公诉人当庭拒绝修改之前被告人未认罪认罚、未赔偿被害人损失的量刑建议。
XX月25日一审判决采纳公诉人未修改的量刑建议,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
被告人收到判决后于XX月6日提起上诉,提出:
一审法庭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制作和解协议书,公诉人当庭拒绝修改量刑建议,没有依法贯彻执行刑事和解依法从宽处罚的刑事法律规定,违反法定诉讼程序;
一审判决却对辩护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和辩方举证内容只字未提,违反了刑事审判规则,剥夺、限制了上诉人A的法定诉讼权利,影响了公正审判;
一审量刑建议、一审判决,量刑明显不当,依法应当改判。
XX月24日,二审法院决定XX月25日二审开庭审理。
XX月22日辩护人向Z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关于修改量刑建议、适用缓刑的法律意见书》、向Z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关于依法改判、适用缓刑的法律意见书》。
XX月25日,本案二审在Z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在案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殴打B的行为,被告人系如实供述,构成坦白、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
本案系民间纠纷、邻里纠纷引起的偶发事件,被害人常年执意敞开靠近被告人门口的窗户放任刮风下雨对被告人的损害于不顾,被害人过错明显,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
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赔礼道歉、赔偿被害人X万元获得被害人谅解,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
根据其主动投案、当庭如实供述、坦白、自首、当庭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调节的结果,应当依法适用;
被告人A无前科,是初犯、偶犯,系优秀驾驶员,为国家争取过荣誉,为社会作出了贡献,一贯表现良好;
在一审庭审时被告人就自愿学习法律知识,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绝对不做违法的事,与邻居和睦相处,愿意用其安全节油驾驶维修技术来帮助更多的人;
被告人A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从被告人因本案已被羁押X个月的实际考虑,人民法院可以对被告人作出实报实销的判决。
二审检察员采纳被告人的上诉意见,认为一审审判违反了刑事和解的法律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不当,建议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综上,一审审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XX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有关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规范的规定,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违反了刑事审判规则,影响了公正审判,量刑明显不当,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对被告人A作出公正、客观和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考虑并采纳。谢谢!
辩护人
XX年XX月XX日
故意伤害罪能取保候审吗(故意伤害罪可以被取保候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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