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这样一个案例
(案例来源:劳动保障报)
作为一名财税工作者,看到这样的案例,不禁会思考以下几个问题:
1.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和竞业限制补偿金是一回事吗?能同时向用人单位索要吗?案例中李某提出的仲裁申请合理吗?
2. 这两者相对应的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计算方式是一样的吗?
于是我去查阅了相关资料,心中也有了答案,与君分享~
首先,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和竞业限制补偿金还真不是一回事儿。
什么是竞业限制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以及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依照约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什么是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以及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是由用人单位因相关原因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的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分清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区别后,我们就能猜到本案中,李某提出的2个赔偿要求都是合理的。最终的审理结果也证实了这一点:
假设,你是A公司的会计,你会如何替李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
1) 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如何计算个税?
3步骤:
● 查出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是多少,例如苏州2020年职工平均工资113744元;
● 对比:补偿金金额 VS 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
补偿金金额 ≤ 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免征个税;
补偿金金额 > 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超出部分,交税;
● 超出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
2) 竞业限制补偿金,如何计算个税?
这在实务中有争议!
目前,没有明确的政策文件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当如何计算,在12366纳税服务平台,各地税务局对该问题的回复也不尽相同。
我把各地税务局的回复做了一个统计,发现有3种答案:
1、 按照“偶然所得”计征个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
2、 按照“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计征个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中第五条
3、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方式集中以“按月支付”为主,显然,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法》中明确提到了“按月”,但实务中也经常出现一次性支付的情形。
对于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方式,绝大部分省市的12366都认同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税的计征方式,仅有2个例外:陕西与重庆的12366认为应按“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计征;
对于一次性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方式,河南12366认为应按“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计征;
对于厦门与江苏的12366,更注重竞业限制补偿金本身的性质而非其支付方式:
1) 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在2019年的答复中,其认为竞业限制补偿金按“偶然所得”税目征税,并不区分是按月还是按次支付;
在2021年的最新答复中,则明确了“按月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2) 江苏省12366中心
不区分按月或是按年还是按一次性支付,统一“应按照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的算法,将累计发放金额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就我本人而言,更倾向于认同江苏省12366的观点,按“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计征;
个人认为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由“离职”这一动作触发的,正常情况下,员工不离职是无法取得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因此,该补偿金的本质并非工资薪金所得,它不是因为员工在公司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而是离职后不能从事相同或相似岗位所取得的补偿;它也不属于偶然所得,在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那一刻,它就已经很可能在未来给员工带来经济流入了!
除非员工打算在该单位一直干到退休。。。
劳动仲裁 赔偿金(劳动仲裁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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