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可以婚前财产分配进行偿是否合理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产权登记在张某名下,一般认定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属于张某,但是该房屋是张某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是否全部为婚前个人财产还应当查看其是否在婚后以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如果未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银行欠款则为个人财产,否则,该房的价值部分为个人婚前所有,部分为夫妻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王某所欠投资公司之债系其与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如果张某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也不能证明张某与王某之间达成了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并且证明第三人即某投资公司知道该约定,那么该笔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认定本案所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责任是无限连带的,不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为限。本案中,尽管该房屋为张某名下的婚前个人财产,但作为共同债务负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义务人,其个人财产也应当用于偿还共同债务。
债务的偿还需要自己注意实际的情况,但是更为关键的就是自己的权益保障需要在有关的条例中进行,如果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确实不存在, 有关的当事人就不需要计较太多,不过最为重要的是自己需要学会合理的辨别,否则自己的事情处理就会存在不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