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李某某系合肥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岗位系木工,月工资1万元,2019年9月2日进入合肥市蜀山区某城中村安置点土建工程项目工地内上班。
▼2019年9月23日,李某某在工地内施工过程中不慎被掉落的木板砸伤右脚,造成末节趾骨骨折损伤。蜀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2月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决定书已生效。2020年5月鉴定为伤残十级。
▼公司给李某某办理过工伤保险,公司为他申报了工伤保险待遇,2020年5月收到合肥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支付的70763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个月,合计11个月,按每月6433元计算)。
▼李某某认为自己遭遇意外发生工伤,除获得了工伤保险基金的赔偿外,单位应赔偿的部分应支付给他,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于是向所在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裁决公司支付李某某十级工伤待遇63366元,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受伤员工已从社保工伤基金获得了赔偿,用人单位是否不需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社保基金向工伤员工依法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这是李某某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受伤员工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应由公司承担。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支付李某某十级工伤待遇63366元。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皖01民终3115号
★实务分析★
第一,劳动者在遭遇十级工伤后,通常应能获得哪些主要赔偿?
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劳动者在遭遇工伤认定后,同时工伤等级评定结果已出来达到10级,通常有以下赔偿: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参加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会按照伤残等级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级工伤是按照本人工资的7个月进行补助。
工伤保险基金计付的本人工资标准指的是工伤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而不是实际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导致缴费基数低,所造成的与实际工资差距较大,产生的损失可以由用人单位补偿。
2、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治疗期间,属于法定的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应当正常发放工资待遇,确保职工工资收入不因工伤而受到影响。停工留薪期一般最长不超过12个月,如果伤情严重可以经批准延长,一般每次延长都不超过12个月。
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时,劳动者都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如果参加了工伤保险,医疗补助金有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承担。
4、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如果受伤员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医疗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用人单位如果为员工已经参加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是否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当员工发生意外受伤,被认定为工伤时,用人单位是承担工伤赔偿的主体,只是用人单位为员工参加了工伤保险,有几项赔偿可以由工伤基金予以支付,而不是社保部门来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劳动律师刘志汉在此提醒,劳动者在遭遇意外受伤时,第一时间送医救治的同时,务必要尽早申请工伤认定,只有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就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通常像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都是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就像前述案例中一样,李某某虽然获得了工伤基金的赔付,但并不能全部代替了单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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