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6年初,徐女士进入某制衣厂工作,在车间担任缝纫工,工资实行计件工资。2016年10月开始,因订单量过多,为完成生产计划,制衣厂规定职工每个月只能休息1天。2017年1月,徐女士因为工作太累申请辞职,并要求制衣厂支付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的加班工资,制衣厂没同意,徐女士遂申请仲裁。制衣厂辩称,厂里实行计件工资制度,多劳多得,不存在加班情况。
计件工资制度下存在加班情况吗?
超出法定工作时间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吗?
什么是计件工资制度
计件工资制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生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定的单价来计算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资制度。
计件工资制度除了要遵守计件定额的规定,还应当要遵守法定工作时间规定。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该规定已被修正为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第37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因此,即使实行计件工资制度,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劳动者付出劳动的,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获得加班工资。
计件工资制度下的加班费如何计算
对于计件工资制度下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本案中,徐女士在完成定额任务后,在法定时间之外付出劳动的,制衣厂应当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最终,在仲裁委调解下,制衣厂支付了徐某加班工资3500元。(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工时制度(用工形式)与工资计发制度不能混淆,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工时制度解决的是企业采用什么样的方式使用劳动者,或为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或为非标准用工,强调劳动者每日、每周、每月的最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除外)。工资计发制度解决的是在不同的工时制度下,劳动者的工资如何计算的问题。常见的计薪方式包括计时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和岗位/职务工资)、计件工资,还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
在标准工作时间制度下,既可以采用计时工资,也可以采用计件工资。非标准用工制度下,多为计时工资,但也存在计件工资的情形。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只有计时工资存在加班,计件工资不存在加班。企业适合什么样的用工形式以及采用何种工资制度,应当结合企业的经营特点、岗位性质等情况综合考虑。
申请仲裁公司反告旷工,申请仲裁公司反告旷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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