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本条是关于法定解除合同的规定。
除了约定解除,合同也可以法定解除,本条规定了五种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解除条款,甚至约定了合同不得单方解除,当事人仍然可以根据本条的规定,单方行使法定解除权,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例如,我们经常在网络购物中看到“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约定,其实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也就是本条规定的第(五)种情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基于这个规定,不论网站卖家是否标注了七天无理由退货,除上述几类特殊商品外,买家均有权在收货后七天内主张退货,也就是解除合同,当然法律也规定了,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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