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一篇文章中,我们讲了违约行为的四种常见形态,提到如果合同合法有效的成立了,有拒绝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或是不完全履行等情形的,则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实践中,违约方出现违约行为的原因纷繁多样,既有故意的恶意违约,也有疏忽大意的违约,还有第三人导致的违约,不过我们现行的法律对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也称严格责任,即不论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均构成违约,均要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存在法律规定免责的情形,如不可抗力。
根据1993年施行的《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包括当事人一方具有过错,但该法律已经因1999年施行的《合同法》而失效,从《合同法》到现在的《民法典》,对于违约责任都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即当事人即使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除非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会认为,自己不是故意不按照合同履行,而是客观上不能如约履行或者是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违约,自身没有任何过错,是否就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实际上,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考量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只要客观上有违约行为即可。不过在恶意违约的情形下,法院会支持较高的惩罚性赔偿;如果不存在恶意违约,那么违约责任的承担只以非违约方的实际损失为限,无损失则无赔偿,也不支持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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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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