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滨州市保险协会接到多起涉及保险机构在代收车船税时产生的纠纷,经我会了解,产生这一纠纷的主要原因是部分投保人不了解车船税是按自然年度征收,而交强险则是按实际年度征收的规定,一旦出现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跨年度,就容易出现问题。
【案例介绍】市民刘先生1月2日向12345为民服务热线反映,今年1月份他去办理车险时发现,在缴纳2021车船税的同时,还被要求补缴2020年全年车船税,他认为这事儿有些不合理。
刘先生描述“我上一次办理车险时,显示保险时间为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但因为一时忙忘了,车险没有及时续上,到了2021年1月2日才去办理。”刘先生反映,因为自己的疏忽确实让车险断了一个月保险,但是因此要补缴2020年全年车船税是不是有些不合理,他认为应该只补缴漏保的那一个月车船税即可。
【政策解读】车船税作为财产税的一种,是国家依法对车辆、船舶这类财产征税,车主在拥有车辆期间每年都需要缴纳车船税。对于车主来说,既可以去税务局缴纳车船税,也可以在保险公司缴纳交强险时一并缴纳车船税。保险机构仅作为代收单位,有关车船税的相关政策都是由税务部门制订并发布的。
出于方便的原因,很多人是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但交强险保险单上仅有税收金额,无法直接看出代收车船税的所属时间。久而久之,车主很容易产生误解,认为交强险和车船税的所属期限相同,一旦发生年度跨期的情形时,纳税人很可能会因“税款所属期”与保险机构及税务机关产生纠纷。
事实上,车船税所属期并不等同于保险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因此,新购置车辆在投保时缴纳的是购置当月起至本年末的车船税,存续车辆续保缴纳的是当年全年的车船税。但在实际操作中,绝大多数的交强险是跨年度缴纳的,保险期一般是“从当年的某一天到次年的某一天”,不同于车船税按自然年度征收、不允许跨年度提前征收的方式。
以市民刘先生为例,他在2019年12月20日办理车险时缴纳的仅是2019年度的车船税,2020年期间刘先生没有前往保险公司办理车险业务,也没有缴纳当年的车船税。因此在2021年1月,刘先生前往办理车险时,不仅需要缴纳2021年的车船税,还需补缴2020年的全年税款。
【案件提示】滨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在此提醒广大投保人:在投保交强险后一定要仔细审阅保险单,查看上面所记载的交强险及车船税的金额,知悉自己当年的缴税情况。同时要了解车船税是按自然年度征收,交强险是按实际年度征收的规定,这样就不会出现类似的纠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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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纠纷仲裁暂行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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