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陈松
6月15日,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布导致3人死亡、2人受伤的典型事故案例。
2021年3月19日下午,唐某某驾驶川JGV7**号轻型普通货车(核载3人,实载5人)沿遂宁市遂安大道由安居方向往遂宁城区行驶,20时48分许,当车行至遂安大道安通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大门外路段时,与李某驾驶的川J520**号正左转的重型自卸货车右侧相撞,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交警部门认定:唐某某醉酒后驾驶川JGV7**号轻型普通货车超员、超速行驶,加之临危措施采取不当,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和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之规定,当事人唐某某负主要责任。目前川JGV7**号货车驾驶人唐某某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同时,通过事故深度调查,事发路段存在路面交通标线损毁、模糊不清、路面不平的安全隐患,道路岔口较多,道路交通标志设置不科学、不规范等问题。事发后交警支队已约谈有关部门、公司负责人,责令限期消除道路安全隐患。
四川公安交警提示:车祸猛于虎,人命大于天,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图片由省交警总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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