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实操建议:
用人单位可以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可以用周或者月作为一个周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分配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安排好调休补休的时间,并建立完善的打卡制度,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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