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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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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3-01 18: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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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一、 何谓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我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类犯罪,该罪规定于刑法二百七十五条。该罪具体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

二、 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中刑事责任年龄根据刑法规定主要是指年满16周岁。

【年满75周岁故意犯本罪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只是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以下八种罪时,应当负刑事责任,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辨认是指对于自己的行为性质、意义、结果有认知能力;控制指能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行为。

【精神障碍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主观要件: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致使他人财物毁坏,而希望或者放任该种结果发生。本罪主观故意主要表现为因嫉妒、报复或者仇视等动机而去毁坏他人的财物。过失毁坏他人财物的,不构成本罪。但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过失损坏特定公共财物,如交通工具、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品的除外。

【此处应当注意毁财类犯罪与贪利类犯罪的区别】:毁财类犯罪其主观目的是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最终目的是将财物毁坏,而贪利类犯罪主要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如出于非法占有目的占有他人财物后,将其毁坏,则应当定性为贪利类犯罪较为妥当(事后行为)。

[审判参考310 ]孙静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非法“占有”与“毁坏”行 为的区分】

3、 客体要件:公私财物所有权,指他人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如果是某些特定财产,即交通工具、设施、电力设备等,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的相关犯罪定罪处罚。刑法未对财物是否合法进行具体规定,但从刑法维护社会秩序及社会稳定以及保护社会财富免受非法侵害,对于法律并未禁止的财产类型无论其合法与否而进行故意毁坏,应当认定其符合本罪客体要件。

4、 客观要件:毁损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的情节的行为。

此处毁损指使公私财物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其使用价值,财物的价值体现在依据其固有属性使用所体现,如将该财物置于其永久不能体现其使用价值的地方或者某一时间段或所有权人使用行为如果不继续进行,则该财物不能体现任何价值,则其毁损行为,个人认为不属于毁坏行为。[审判参考310 ]孙静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非法“占有”与“毁坏”行 为的区分

三、 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1、 本罪与寻衅滋事罪

根据刑法二百九十三条及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规定:该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两罪的主观方面均表现为故意,但是寻衅滋事罪具有随意性、任意性,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表现为妒忌、报复等,不具有随意性。】

【从客体方面来看,寻衅滋事罪规定于刑法第六章扰乱公共秩序,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主要为他人财物所有权,寻衅滋事罪因主观方面的随意性,从而在其毁坏他人财物时具有不特定性,而故意毁坏财物罪毁坏财物具有特定性】

2、 本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其主观目的是为了毁坏他人财产,使其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使用价值,且其财物范围较广,不局限于某一行业,但其直接表现为他人所有的财产,而破坏生产经营罪主观目的是以毁坏财物为手段,以达到破坏生产经营,故意毁坏财物往往是一种手段而已,而且其所针对的对象均是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财物,具有一定行业属性】

四、 刑事处罚

【刑法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一下有期徒刑。】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他人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三)纠集3人以上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实施“碰瓷”,故意造成他人财物毁坏,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五、 治安处罚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 案例展示

[刑事审判参考310 ]孙静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非法“占有”与“毁坏”行为 为的区分

裁判理由: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行为与“非法毁坏”行为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客观上两者都非法排斥了权利人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侵害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目的不同,前者以依照财物的本来用途利用和处分为目的,后者则以毁坏为目的。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不仅表现为行为人对他人财物在物理意义上的实际控制,通常也表现为行为人遵从财物的本来用途进行利用和处分,以实现财物的价值或取得相应的利益。

“非法毁坏”中,行为人出于毁坏公私财物的经济用途的目的实际控制他人财物后予以毁损或毁灭。虽然行为人也实际控制了他人财物,排除了权利人合法占有财物的可能性,但其控制该财物的目的并不是依照其本来的用途利用和处分,而是变更财物性质和价值或使其灭失,使人在事实上不能按照该物的本来用途使用和处分。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行为应区分不同的情况,依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客观分析、认定。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毁损或毁坏为目的而实施的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毁坏公私财物罪构成要件的,无论其是否已实施了毁坏行为,都应以非法毁坏公私财物罪定罪处罚;对于行为人不以毁坏为目的实际控制了他人财物的,一般均可以认定其具有利用和处分财物的目的,符合职务侵占、贪污或盗窃、诈骗等犯罪构成要件的,应以相应的罪名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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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8月21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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