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肯定的。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50条、51条相关规定,对于不实的各种举报或错误的处理,将按照如下三大原则处理。
第一,纪检监察机关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有必要予以澄清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注意,根据该规定,如果需要澄清,需要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纪检监察机关认定检举失实、而且有必要澄清的。并不是所有失实的举报或检举,纪检监察机关都会去澄清,毕竟,各种举报,尤其是各种匿名举报比较多的情况下,无法一一澄清。二是需要澄清的情况,需要经过相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如县纪检监察机关要对某干部的问题进行澄清,需要县纪委书记或监委主任批准才可以进行。
第二,经过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对于失实的举报情况,需要给干部澄清、还干部清白的,按照规定,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以及本人发函说明或者当面说明。比如,如果县财政局的副局长被人举报后,经过查实无违法违纪问题后,县纪检监察机关会发函到县财政局的局长、党组书记或本人,或到财政局向本人当场说明,还其清白。二是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通报情况;三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这种通报主要是官方通报,但官方通报被媒体报道或转载,那是另一回事,就会在更大范围内得到澄清。
第三,对因检举控告失实而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纠正,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纠正建议。比如,某领导干部被人举报违反“八项规定”的相关要求,被立案调查并做了党内纪律处分,但后来又有事实证明,其行为符合要求,属于检举报告失实、调查机关被误导的情况,那么,将予以纠正。还有,如果党员干部受到了其他部门的处理,如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等,纪检监察机关可根据情况,提出纠正建议。
总之,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在秉公执法过程中,既不会随便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腐败分子。被举报的干部,自身过硬,如果确实不存在的问题,就不用担心被冤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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