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王某作为借款人向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10万元,月利息为2.5%。当日,李某将这笔款转账给王某,后王某每月给付李某利息,但到2016年5月王某由于生意失败,无力支付利息和本金。于是,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尚欠的利息。王某辩称月息2.5%过高,应将已支付的利息部分冲抵本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约定的2.5%月息,即年利率为30%,超过了司法保护范畴,所以对李某要求按照月息2.5%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另双方约定的利息并未超过36%,属自然之债,故对于王某主张对超过24%年息部分冲抵本金的抗辩不予支持。
律师解答
如今借款成了很多人生产生活中的常事,大部分人在借款时都会约定利息,然而,利息如何约定才合法却是一个大问题。
最高法院在2015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利率划出了“两线三区”。“两线”为:年利率24%(即月息2分)以下和年利率在36%(即月息3分)以上。“三区”为:年利率在24%以下的,属于“司法保护区”,法院可以认定其有效;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属于“自然债务区”,借款人有权拒绝给付,出借人不能获得胜诉权和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借款人自愿给付,则给付有效,事后不得要求返还;年利率在36%以上的,属于“无效区”,法院认定为无效,对于这部分利息,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要求返还,也有的法院会判决将已经支付的超出36%部分的利息冲抵本金。
在一些借款中,出借人为了防止借款人不按时支付利息,在借款时就将一定的利息扣除,借款人得到的钱比约定的钱要少,也就是说借条上写的数目可能不是计算利息的本金。根据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法院会将实际出借的金额,即本金要减去扣除的利息,认定为本金。
如果借条、欠条、借款协议等借款凭证上没有写明利息,或者没有通过口头等其他方式达成利息的协议,法官会认为借款人没有要求取得利息,属于无息借款,如果事后索要利息的,法律不予支持。
此外,如果借款不是一次性归还,而是分次偿还的,如果最后借款人称归还的是本金,没还的是利息,那么出借人就吃亏了。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一定要注意还款的顺序,如果借款人没有能力一次还款,而是要求分批归还时,可以在借条中补充说明:还款按照首先抵充利息,再抵充本金的顺序进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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