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是指不动产(土地、房屋)产权发生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一般而言,契税有以下三个特征:
1.通过征契税,政府来承担保证产权的责任;
2.当发生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行为时,按转移变动的价值,对产权承受人可征一次性契税;
3.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即在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行为时,对纳税人依照一定比例的税率征收契税。
在之前,关于契税的规定仅仅在行政法规《契税暂行条例》中予以规定,该条例的第3条规定:
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而新《契税法》第3条则对应规定: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可以看到,对比前后两条文来说,税率规定并无变化。而笔者在网上看到的人们认为该法公布前后税率涨了,完全是因为当前在现实当中,人们买房的通用契税率为1%~3%,而没有仔细查阅相关条文的具体规定所致。
因此可知,其实契税并没有涨,只是大家的错觉而已。
另外观察该条文的变化,我们可以发现新增了各地方可以确定差别税率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其实是赋予地方一定程度上自主的税收管理权限,本次新法出台后不久,各省可能会更新自己的细则,而且大部分的规定应该是税收优惠政策。
对比之前的条例,该新法最大的变化就是增加了契税的部分免征范围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该条一定要注意几个关键词:
其一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里指的应当是双方办理完毕结婚证到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亦或者到双方的诉讼离婚判决生效的那一天为止,此即存续期间;
其二是夫妻之间,也就是目前法律规定只有夫和妻之前转让房屋才能免征契税,如果是父母将房屋转让给自己的子女是否也可以免征契税,则还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确;
最后是变更,这里指的包括所有的权属转让行为:赠与、互换、有偿转让等等。
2.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在这里大家同样要注意以下两点,
其一本免征事由仅仅限于继承,而不包括遗赠。假如说被继承人将自己的房屋以遗嘱的方式赠与给小三、保姆这种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那么此时承受产权的小三或者保姆还是要交契税的。
其二这里的继承既包括遗嘱继承,也包括被继承人死亡之后自动发生的法定继承。言外之意,只要是法定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房屋的承受,则皆免契税。
3.房屋被征收、征用后再次被购买的,享受减免税优惠
假如个人的房屋被政府征收(征用),当原产权人重新将该房屋购回时,就可以享受该房税收的减免税优惠。这是应有之义,不必多言。
最后,本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退税条件:该法第12条规定: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这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完成实际的不动产买卖合同,该合同在履行途中途撤销或者因发生约定条件而解除了,即使纳税人交了税也可以办理退税。这样也就更好地保障了纳税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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