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
病假工资或医疗期工资指劳动者因疾病或非因工受伤治疗期间,用人单位需要按照一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
参考法规
l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
l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5条
l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l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9、14条
l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
用工实践中的关键
1 劳动法关于病假工资的规定
在医疗期内,劳动者享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并按照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待遇的权利。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双方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有约定的,按照双方约定执行,双方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未作约定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0.8÷21.75×病假天数=病假期间应支付的最低工资。
2 有关病假工资的地方规定
很多地方对病假工资有自己的规定,应注意查阅和遵守地方的规定。比如上海、北京、广东、江苏等地均有相应的地方规定。以上海为例,简要如下:
2.1 上海市短期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的确定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三原则确定:
l 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l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l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和加班加点的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也就是说,合同里约定计算基数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该计算基数就应当是您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且该基数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月工资标准。
2.2 上海市连续病假工资的计算
连续病假工资又可以分为患病期在六个月以内的和患病期在六个月以上两种情形,详见下。
2.2.1 员工患病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休假工资):
l 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60%;
l 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70%;
l 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80%;
l 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90%;
l 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100。
2.2.2 员工患病六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救济费):
l 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前述计算基数的40%;
l 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前述计算基数的50%;
l 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前述计算基数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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