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知更鸟特邀嘉宾律师:罗荣。
首先在涉外离婚中,关于未成年人子女的抚养的问题,由于我国和国外的这个法律差异比较大,解决的关键还是在看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律,那么离婚适用的是受理案件所在地这个法院的这个法律,所以如果中国法院受理涉外离婚案件的,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这个纠纷,比如子女的归属抚养费的一个支付,以及父母探望和相关事务都适用我国法律进行处理。
其次,根据中国的法律关于涉外离婚抚养权的问题,规定抚养适用以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一个法律,那么抚养人和被抚养人的这个国籍以及财产就是被抚养人的一个财产所在地,均可以视为对与这个被抚养人有最密切的关系。
第三,在实践中,未成年人子女在国外的一般是由国外的一方进行抚养,如果相反,在国内的也一般是由国内和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一方进行抚养。
那么以上就是我对这个问题的一个回答,希望可以帮到大家,谢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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