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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离婚手续应该怎么办理

  • 涉外离婚
  • 2021-08-04 18:23:15
  • 沈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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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离婚手续应该怎么办理

涉外婚姻办理离婚手续:

1、涉外自愿离婚可以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

2、需要证件: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护照或旅行证件。

3、没有离婚协议,不是在国内办理的不能办理。

4、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可以委托律师在国内起诉离婚,具体需要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五十五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香港离婚分产原则 公平原则 取代 合理需要

  近年香港离婚数字激增引来不少争拗赡养费的诉讼,法庭以往按“合理需要”为原则分配婚姻财产,但上诉庭5日确立有关原则已过时,认为夫妇二人在婚姻中均有不同形式的付出,指香港应跟随英国8年前的改变,以“公平分配”为原则,除非有其它合理的理由,否则离婚双方应可平均分享婚姻财产。

  据香港明报报道,上诉庭5日颁下判辞,指香港近20年来均依赖“C对C”的案例,即在分配婚姻财产时,会考虑离婚双方的年龄、健康情况、收入、赚钱能力、离婚前的生活水平等因素后,计算申索人一方的“合理需要”;而在“C对C”案例中,婚姻财产约有9000万元,身为申索人的妻子最后获得逾3500万元,占婚姻财产的39%。

  上诉庭法官张泽佑在判辞中提到,根据有关案例判决后,发现即使申索人依赖“合理需要”的原则获分财产,大部分的婚姻财产仍然会落入另一方的手中,因此发现有关原则其实并不公平,故英国法院于2000年出现一个名为“White对White”的案例。

  处理该案的法官提到,现今社会大部分的夫妇双方都有工作,即使妻子全职照顾家庭没有工作,亦只属夫妇的分工问题,事实上两人均对家庭作出贡献,故当两人离婚时若要分配财产,除非有其它合理理由,否则便应使用“公平分配”原则。

  张泽佑续指出,香港的经济情况与英国相似,自90年代起香港已成为主要的金融中心,人权法及《基本法》均已把“公平原则”包括在内,他认为应摒弃以往的 “合理需要”原则,并跟随英国采用较新的“公平分配”方法。但张泽佑强调,公平对待双方,并不代表将财产平均分成两份。

  张泽佑再阐释,在衡量“公平”的标准时,必须考虑双方的需要,如经济需要、责任、离婚前的生活水平、年龄、健康状况等,以及双方在婚姻中的承担,如对家庭的贡献、婚姻的长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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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3月1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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