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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签订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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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7-24 16: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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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佳木斯律师

 

若夫妻通过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话,则在双方就离婚相关事项协商一致之后,就要按照规定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毕竟离婚协议中的内容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就需要当事人格外小心注意。那实践中,离婚协议签订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若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知更鸟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离婚协议签订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1、离婚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要明确,如明确财产是否已全部分割完毕、财产应如何给付、给付期限等。

2、如一方反悔不履行离婚协议,那么另一方可以起诉。一方在胁迫、欺骗等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可以要求撤销或变更。

3、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离婚协议中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离婚协议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5、离婚协议中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后发现离婚协议明确例举以外的财产或当事人理解以外的财产,一方要求分割的,如要求分割一方不能举证证明在订立离婚协议时不知对方隐藏财产而做出该意思表示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二、离婚协议中哪些约定是效

1、附条件的协议离婚无效

离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依其性质属于必须即时地发生确定的效力的法律行为.离婚不容许处于一种效力极其不确定的状态,婚姻要么确定地存续,要么确定地解除,很难设想离婚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某种条件,使得双方婚姻效力的终止,取决于某种不确定的条件的发生,如果所附条件发生,婚姻关系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如果所附条件不发生,则原已存在的婚姻关系继续有效.这不仅违背了离婚的法律性质,而且使得配偶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无法安定.

2、附生效期限的协议离婚无效

离婚行为属身份行为,如果在离婚协议中附加一定的期限,将婚姻终止的效力,取决于该期限的到来,这样势必使本应确定的身份关系变得无法确定,背离了离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身份上的法律行为即不允许附条件,也不允许附期限

3、协议离婚不允许约定离婚不离家

在我国,协议离婚的效力发生于婚姻登记机关向当事人颁发《离婚证》之日。离婚最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夫妻身份关系的消灭,夫妻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原则上皆不复存在.这种效力主要有:同居和忠实义务的消失;在财产上表现为夫妻间扶养义务的终止;法定继承人资格的丧失等等.如果离婚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不离家的内容,则从本质上否认了协议离婚的效力,因此,这种约定的内容具有违法性,其离婚协议无效,如双方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不高家,仍然同居生活的,从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上来界定应为非法同居,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是协议离婚中必需的材料,因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此时需要对离婚协议进行备案登记。也就是说离婚夫妻没有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那么就有可能出现无法离婚的情况。而在离婚协议签订的时候,也需要当事人注意其中的一些问题,这样才能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更多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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