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第109条规定,交通违法者自领到交通违法凭证15日内必须到有关部门接受处理或罚款,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从第16日起每日按罚金的3%收取滞纳金。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所以,违章滞纳金是自收到处罚书之日起,15天内未去处理完毕的,从第16日起每日按罚金的3%收取。
计算公式:加处罚款=罚款数额×3%×超出的天数。
要注意的是,如果在网上查到违章记录,却迟迟没有收到处罚通知书,可能邮寄地址有出入。
最好亲自去各交警大队及交通监控中心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尽早办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