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律师,吴勇波。
网络诈骗员工,如果不知情,没有为网络诈骗提供帮助的,不构成诈骗共同犯罪,如果员工知情,实施了共同诈骗的行为,则按照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如果员工在共同网络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则是主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员工在共同网络诈骗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的规定,是从犯。起辅助作用,指为犯罪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如提出建议、提供工具、排除障碍等起次要作用,在主犯的指挥下进行某种具体犯罪活动,或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实施某种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第27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比照诈骗罪的主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