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外婚姻的外方当事人为外国人时,应当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本人护照或其他有效的身份、国籍证件;
(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三)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当涉外婚姻的外方当事人为外国侨民时,应当提供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免交);
(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三)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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