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职刑事辩护律师规定是什么?
专职刑事辩护律师规定是专职律师享有会见在这些应用者以及查阅卷宗的权利,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共111条,修改内容涉及八个大的方面,其中包括对辩护制度所作的11个方面的修改。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以下简称《诉讼规则》)、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司法解释和配套规定,根据《修改决定》作出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或者进行了解释。
本文根据新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和相关配套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从辩护律师的角度,对刑事辩护新规则的理解与适用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律师同仁。
二、侦查阶段刑事辩护新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一)侦查阶段刑事辩护的新规则
1、律师地位发生变化:由咨询律师变为辩护律师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1款经修改后成为新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的内容,即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这种地位的变化,其法律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将犯罪嫌疑人及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聘请辩护律师的时间推进到侦查阶段;为侦查阶段扩张辩护律师的权限奠定基础;侦查阶段的辩护属于律师的专属辩护领域。
2、辩护律师职责和权限发生变化:强化作用,增加权利
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对大多数的刑事辩护律师来说的话,他们所拥有的权利是比较多的,尤其是现在的权限已经发生了非常明显的变化,这样的一种修改的话,无疑是对于被告人的一种权利的保护,是做出了过大范围的,比如说在侦查阶段的话,就可以进行相关的查阅案卷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