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更鸟 > 立案

刑法中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是以什么标准立案的?

  • 立案
  • 2021-10-30 21:28:02
  • 0
  • 合山律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提供上述程序、工具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情节严重,可理解为提供了大量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出售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数额大的;由于其提供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被大量使用造成严重危害等。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刑法中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是以什么标准立案的?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151274.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星期六

猜你喜欢

随便看看

首页 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