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或本公司)XXXX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期间向X人(X公司)购买XXXXXX,所涉总货款为XXXX元,已支付X元,还欠XX元,本人承诺于X年X月X日前还清货款,特立此据,以资证明。 欠款人: 借款人: 年月日 注意事项:签名和日期再有就是金额。一定要仔细的核对,避免受到损失。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的清偿】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