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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案件刑罪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

  • 毒品辩护
  • 2021-09-29 17: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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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佳木斯律师事务所

一、运输毒品案件刑罪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

运输毒品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国家公诉人:

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某某亲属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通过查阅本案卷宗、会见被告人,并参加了今天的庭审,对本案案情有了全面的了解。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我对公诉机关所指控被告人某某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在行为定性方面,我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运输毒品罪是不正确的,适用法律也是错误的。被告人的行为应该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不是运输毒品罪。

1、本案中,被告人某某主观上没有运输毒品的故意。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及在案证据,都无法证明某某在案发之前明知自己所运输的是毒品,相反直至案发前他根本就不知道自己所运输的是什么。

2、从法理上来看,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是对毒品的一种持有而不是运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所谓“持有”,是指占有、携有、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所谓“运输”,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辩护人认为,由于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只是一个单独的运输毒品行为,而不是运输毒品罪。

3、从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来看,法律将运输毒品罪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并列,给予同等处罚,是因为它是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犯罪中的一个必要环节,其社会危害性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相当。而被告人某某是在不知情且被人引诱协迫的情况下而进行携带、运输毒品行为的,其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与制造、贩卖毒品相比,是小得多的。将这种行为定运输毒品罪,是不适当的,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4、被告人具有以下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恳请法庭能酌情从轻处罚。

第一、国家规定毒品犯罪的目的是防止毒品流入社会危害公共健康。本案被告人归案时所涉毒品已全部被缴获不可能再流入社会。

第二、被告人是初犯、偶犯,以前没有犯罪行为。并且是被他人的诱导与协迫才走上犯罪的道路,与累犯相比,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较小。

第三,被告人自被公安机关抓获至今,直至在今天法庭审理中,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是好的,且真诚悔罪。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审查毒品案件与量刑有关的几个具体问题中规定:毒品犯罪数量对毒品犯罪的定罪,特别是量刑具有重要作用。但毒品数量只是依法惩处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情节而不是全部情节。因此,执行量刑的数量标准不能简单化,确定刑罚必须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多种因素。因此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运输毒品罪,而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且被告人有多种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法庭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被告人某某从轻处罚,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采纳,谢谢!

辩护人:xxx

年 月 日

在为犯运输毒品罪的犯罪人员进行辩护时,要注意从犯罪人员自身的认罪态度,有悔改之意、犯罪情节轻、属于首次犯罪、等方面进行着重辩护,但是要注意,在辩护时要举证证明,使得辩护更有说服力,但是也要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不要偏离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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