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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期限确定是怎样的?

  • 刑事诉讼
  • 2021-09-28 1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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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佳木斯律师事务所

众所周知,每天都会发生一些刑事纠纷问题,这样会导致许多人民的困扰,各地的人民可以在各地方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将会有力的解决一些麻烦的问题,对于一些特殊的刑事纠纷问题,人民也可以通过其他的途径去解决,由于刑事纠纷问题每天都会发生很多,大家也必定会关心时间问题,那么刑事诉讼法期限确定是怎样的呢?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侦查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自接到补充侦查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不得超过1个月。

二、强制措施期限

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取保侯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批捕期限

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次日起7日以内。

四、审查起诉期限

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退回管辖的,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也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确定。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期限确定有效地解决了一些刑事法律纠纷问题,明确了期限更能向被害人的家属有一个交代,明确不放过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的态度。在小编看来,大家应该减少一些刑事犯罪,犯罪是一个非常不理智的行为,做事需要考虑后果以及自己所付出的代价,走错一步毁一生,社会的和谐需要大家一起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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