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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终止的具体概念是什么?

  • 刑事诉讼
  • 2021-09-28 14:5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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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佳木斯律师事务所

法制社会下的中国,很多概念在我们的脑海中是模糊而不清晰的,关于刑事诉讼法终止的概念,相信很多人都是没有听过或者第一次听,小编搜集到许多来自用户的咨询,今天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关于刑事诉讼终止的具体内容,本篇文章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个方面,分别是刑事诉讼终止的情形与刑事案件中止审理事由,欢迎大家的查阅以及了解。

一、刑事诉讼终止的情形

刑事诉讼终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情况致使诉讼没有必要或者不应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的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 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超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的;其它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终止,仅限于审判阶段,表现为终止审理。在审判阶段,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对于其他5种情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二、刑事案件中止审理事由

刑事案件中止审理是指在受理刑事案件后,因发生某种特定情况,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法院可以决定停止审理活动,待具备继续审理条件后,再恢复审理。但我国刑诉法对此没有规定,只是相关司法解释有所涉及,特别是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和第204条分别规定了“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被告人逃脱”、“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等情形,应当或可以中止审理。前述情形中,“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应主要是指灾害、战争等,

1、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另一案件结论为根据的。必须以其他刑事案件结论为依据的,其他刑事案件未审结,应中止审理本案,我国台湾地区对此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可借鉴。

2、自诉人死亡待继承人参加诉讼的。我国民诉法规定,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可以中止诉讼。笔者认为,这值得刑事自诉制度借鉴。自诉人死亡的,应征求其继承人的意见是否愿意代表自诉人参加诉讼,如果需要时间较长的,可对这段期间应用中止审理制度。

3、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做出解释或确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规定,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做出解释或确认的,可以中止诉讼。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的中止程序也可借鉴。我们认为,该情形如果确实耗费时间太长,适用中止审理也未尝不可。

4、刑事和解。刑事和解是近年来新兴的刑事纠纷解决模式。由于刑事和解需要的时间可能较长,且被害人及被告人都同意才能进行和解,推迟这类案件的审理不会影响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即使影响,也是当事人自愿接受的),所以,我们认为可以中止审理。

5、个人事务。有学者认为,被告人因个人事务如升学、准备参加重要的商业谈判等无法正常参加诉讼的,经批准,可以中止诉讼。对此,

还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案件具备了中止事由并不必须中止审理呢。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无罪或应当免除刑罚的,可以进行缺席审判。这样没有实际侵犯被告人的诉讼权益,却可以提高审理效率。但对于判决为定罪免罚情形的,应允许当事人将“缺席审判”作为申诉理由要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上述内容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刑事诉讼法终止的情形以及刑事案件中止审的事由,在刑事案件中,不同的情况也分为不同的处理办法,在文章中寻找答案只是一种方法,具体情况还应该具体分析,如果您遇到的情况的确比较特殊,还应该咨询当地律师或者请求线上律师为您提供更加专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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