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具体比例如下:(1)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2)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3)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4)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5)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6)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7)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2、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76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