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常住地起诉离婚,以及居住地起诉离婚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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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法院诉讼离婚和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两种。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程序便捷。协议离婚过程中离婚协议的起草过程,应十分慎重,决不能草率行事,必要时最好请律师把关。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法院诉讼离婚:便捷与繁琐并行。
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只有通过法院诉讼离婚。
离婚目前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
一种是双方经过协商就孩子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债券债务处理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后,携带双方的户口薄、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以及前面说到的离婚协议书,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离婚证。
这是第一种双方协商一致的离婚案件,处理较简单这里不在赘述。
现在说一下第二种情况。也就是题主所关心的情况。
起诉离婚,一方不在家怎么办?
1.一方失踪的情况?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如果失踪,另一方可以通过一下两种方式解决:
(一)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的相关条文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同时,《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明确指出:“受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也就是说,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公告送达方式送达被告,无论被告看到与否,均视为送达,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被告不出席、不应诉的,法院即可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二)可以对下落不明的人申请宣告失踪或申请宣告死亡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仍无音讯的,人民法院将做出宣告失踪判决。夫妻的一方被宣告为失踪人后,另一方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找不到对方,通过上述两种途径都能达到离婚的目的。
2.一方不出庭的情况下
通常情况下,离婚案件调解为先。如果一方不到庭,一般不宜做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除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缺席判决的态度是非常慎重的,仅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适用缺席审理:一种是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文书的,另一种是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的。
一般情况下被告是可以不出庭的,但离婚案件除外,属特殊情况下必须到庭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但该规定对哪些情况下被告必须到庭并没有详细说明,实践中,人民法院采取拘传措施非常罕见。
因此离婚诉讼中,被告即使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原则上也是必须出庭的,法律这么规定,主要是因为离婚诉讼直接涉及当事人人身关系,具有其他案件不同的特点。如调解是处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双方是否能经调解和好,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不是诉讼代理人能表达和决定的。在“离与不离”的问题上,只有双方当事人才能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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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取的离婚取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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