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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第21条的规定: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
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
2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当然有应响了,如果一方己结婚隐藏己婚事实和他人同居,己婚另一方就可以以破坏他人婚姻为由起诉。同居不受法律保护一方反诲可以以侵犯人身权起诉对方。
在民事审判中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做了明确的规定。该条规定: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也就是说,男的22周岁及以上,女的20周岁及以上,且不存在《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另外,《婚姻法》考虑我国多民族的特点,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作出了“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的规定。比如:新疆、内蒙古、西藏等自治区和一些自治州、自治县,均以男二十周岁,女十八周岁作为本地区的最低婚龄。但这些变通规定仅适用于少数民族,不适用生活在该地区的汉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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