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详解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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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之所以会选择这个问题来进行回答,是因为这个问题非常具有普法的意义。事实上,有很多法律从业者可能都没搞清楚我国现在对事实婚姻的态度,对于老百姓而言,可能就更加不清楚了。所以,陈律师觉得很有必要将这个问题来进行一次深入的普法。
首先,先回答一下问题,提问者是1991年形成的事实婚,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之前,且双方的事实婚姻处于连续状态,故该事实婚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其次,我们来深入的探讨一下我国到底保不保护事实婚姻?用词准确一些,应该说认不认可事实婚姻?用一句话就可以回答,民事上不再认可,刑事上部分认可。
什么意思呢?大家知道,《婚姻法》属于民事法律的范畴,调整的是关于婚姻关系及由此而延伸的家庭关系。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后,采取的是婚姻登记制度,即以婚姻登记作为唯一的法定婚姻生效条件。传统的婚礼并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意义,仅仅为一个仪式,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在1994年以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1994年以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而形成事实婚姻的,法律不再保护,例如事实婚姻起诉离婚的法院会告知只能判决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对于双方的财产也不按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如果确实出现了财产混同,按共有财产处理。总而言之,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事实婚姻并非婚姻关系,而是非法同居关系,对于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均不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来执行。这就叫做民事上不再认可事实婚姻。
那么刑事上部分认可又是什么意思呢?根据刑法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面的重婚就不仅仅保护的是登记婚姻,还包括了部分的事实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虽然该批复后来被废止,但实践中追究刑事重婚罪的刑事责任仍然按照此执行。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前婚为登记婚,后婚为事实婚时,法律会追究其重婚罪的责任。至于前婚为事实婚,后婚为登记婚,以及前婚与后婚都为事实婚是否构成重婚罪则尚有争议,有观点认为应当追究,也有观点认为不应追究,由于该部分尚未形成统一观点,故陈律师说目前的刑事法律仅仅是部分认可。其实这个问题也比较好理解,如今全国的公安系统是统一联网的,任何一个人进行了登记结婚后,用同样的身份肯定无法再进行登记结婚,所以如果前面的婚姻无法解除,后面的婚姻势必只能以事实婚姻存在,如果法律不追究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那么重婚罪将形同虚设。重婚罪追究的是行为人明知我国为一夫一妻制度,还恶意违反并破坏该制度,对于这样的行为当然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案说法:普法最好还是结合案例,这样更加容易让人理解并记住,陈律师就说一个亲自办理的重婚罪案件吧,出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对于当事人的姓名就以某女代替,请大家理解。这个某女的故事还是非常悲催的,很不幸的遇到了一个典型的极品渣男。她比这个渣男大10岁,但她因为面容姣好,收入又高,这个渣男就对其进行疯狂的追求,而且声称丝毫不介意她比他年龄大,会爱她一生一世。虽然她动摇过,但还是被渣男的“诚意”所打动,嫁给了渣男。两人结婚了10年,迟迟没有孩子,某女年龄又渐大,怀孕的希望越来越小。于是渣男在其父母的怂恿下找了小三,并很快的令小三怀孕。某女对此毫不知情,直到一天她回到家发现门锁被换,进不了家。渣男和渣男的公婆在屋里直接对外面的她喊话说,家里只让那个小三住,她被直接驱逐了!气愤的某女打电话报警,民警却被渣男告知早已和她离婚,并拿出了伪造的离婚判决书,于是民警也没有办法。某女只能很委屈的带着自己唯一的从家里甩出来的装有自己个人衣物的箱子离开了这个家。某女找到了陈律师,希望寻求帮助,但经过陈律师的仔细咨询,发现某女虽然和这个渣男结婚了10年,但居然没有任何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供其分割!两套房与两辆车全在渣男的父母名下,渣男10年没有工作!全靠某女一个人的工作养家,渣男最为值钱的就是某个网游的账户,据说光装备就花了近50万的人民币!经过这么仔细分析,某女如果起诉渣男离婚,有可能还得给渣男倒过来分割她的钱,得不偿失!而且某女主要还不是想要钱,就是想出口恶气!为了实现某女的目的,陈律师经过通盘考虑,认为走离婚诉讼不见得有好处,也难以实现出气的目的,但可以想办法去弄渣男的重婚罪!但按照重婚罪的规定,仅仅是同居生活还不够定罪,还需满足以夫妻名义这个条件!而要举证渣男和小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经过陈律师的询问与调查,发现这个小三确实怀有身孕,但是未婚先孕毕竟是件丢人的事,所以一直在催渣男结婚。而渣男不知道哪来的自信,居然连与某女的离婚官司都赖得打,认为直接把某女扫地出门即可,说明其是个十足的法盲!于是陈律师大胆推断,这个渣男既然没法和其小三领证结婚,必然要通过举办婚礼的方式来满足这个小三的要求!于是陈律师让某女发动所有同情她的双方共同的朋友,为其打探渣男的一举一动。果然,时隔不久,渣男举办了其与小三的婚礼,陈律师立刻与某女前往婚礼现场取证,一顿拍照后就去公安局报案,举报渣男重婚罪!公安接到报案后立刻出警,于渣男的“新婚之夜”以涉嫌重婚罪将其刑事拘留!可笑的是,渣男居然声称完全不认识某女,说这个某女是在诬陷他!十年的婚姻生活,渣男居然认为某女都证明不了双方的夫妻关系吗?这个渣男也确实够极品够愚蠢的!在渣男被刑事拘留后,渣男的父母第一时间托人找到了某女,说要多少钱都可以,条件就是求某女撤案并和渣男达成谅解,某女酷酷的回答道:以前你们好好求我可以商量,现在你们给我再多的钱我也不要,我只要他坐牢!
母亲有权干涉儿女的婚姻吗?为什么?
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核心内容,父母的确是无权干涉儿女的婚姻。
但儿女们是父母的心头肉,都是父母们含辛茹苦抚育和培养大的。婚姻是牵涉到人生前途命运的一件大事,做父母的都是希望儿女们有一个好的归宿。只要不是像有某些极少数父母存在着利用儿女姻亲攀富结贵,以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在切实带有相当程度上年龄的不符和人品的落差下,而不顾儿女自己的爱情婚姻幸福和对爱情婚姻合乎情理标准的价值取向,一味地以道德绑架强迫婚姻,子女们应该理直气壮的站起来,利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爱情婚姻权力的特殊极端情况之下,作为儿女们的爱情婚姻虽然有着法律的“保护伞”,但为了使自己的婚姻达到双方父母都共同接受皆大欢喜的局面,还是应该多用沟通,最好还是不用“法宝”,实现自己在婚姻终生大事上既尊重父母得到父母认可,又得到了自己的心仪的另一半,和谐/爱情双喜临门,才是真正的为子为女之道。
“完成一桩儿女事,了却两家父母心”,是一副传统婚庆喜事的对联,可见对于子女婚姻的圆满完成,双方各自父母的如释重负。在儿女享受蜜月幸福的时光里,是否应该把“可怜天下父母心”也多念叨念叨回想回想。
“愿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也愿天下父母们为儿女的婚事当好自己的顾问角色,有格局,有分寸的予以指导;愿子女们在事关自己终生大事上能够细心倾听倾听父母们的意见,以和为贵相向而行的解决分歧,在双方父母共同祝福中走向婚姻殿堂。
原创首发
2020年2月23日
谢谢邀请;楼主说的是,婚姻法规定,一方赠与另一方的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这个问题,就要看无论是在婚姻期间内,或者是婚前的赠予只是口头上的承诺,还是把房产的确权加上了对方的名字,才能给你答复的。
根据物权法规定,动产和不动产的拥有者,对自己的财产拥有绝对的使用权,买卖权,赠予权和处置权。只要符合财产拥有者的愿望,就有权将自己的财产赠送给任何人,这是合法的赠送行为,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就受到法律保护。
如果是在婚前或者是在婚姻期间内,一方对另一方只是口头承诺,将自己婚前的个人房产赠送给另一方。受赠人并没有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加名,或者是更名确权登记。口头赠予没有法律依据,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该房产的确权依然是属于原来主人的。
如果是在婚姻期间内,一方用书面的形式,将自己的婚前个人房产赠送给另一方。依法就可以看成是,夫妻在婚姻期间内的互相赠送行为。这是合法的赠送,哪怕在房产的确权上没有名字,也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就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
如果是在婚姻期间内,一方用口头的形式承诺将自己的房产赠送给另一方,双方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了更名确权登记,或者是在房产证上确权加上了对方的名字。依法也会把它看成是夫妻在婚姻期间内的互相赠送行为,是合法的。
离婚时,房产更名确权的一方,对该房产就拥有了绝对的归属权,可以说整个房产是个人财产,跟原来房产主人没有半毛钱关系。在房产证上只是加名,就可以把它看成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各占50%的分割权利。
古代帝王的婚姻确实乱,在春秋时期就已经非常普遍了。齐桓公的女儿齐姜,最早嫁给了晋武公,武公死后她又嫁给了晋献公。她还被晋献公封为了夫人,生下太子申生。
后来晋国发生骊姬之乱,太子申生被杀,公子重耳和公子夷吾逃出了晋国。重耳逃到了齐国后,齐桓公又把一个女儿嫁给了重耳,后来还被封为夫人。夷吾逃到了秦国,秦国护送夷吾回国继承了王位。秦穆公夫人就是晋献公的长女,也齐姜的女儿。秦穆公算是夷吾和重耳的姐夫,但是秦穆公又把一个女儿怀赢嫁给了夷吾的儿子公子圉。
怀赢为什么叫怀赢,并不是她叫怀,而是公子圉继位成为了晋怀公,她是晋怀公夫人而非妾。但是晋怀公继位后背叛了秦国,秦穆公为了扶植公子重耳,一口气嫁给了他五个女儿,包括怀赢。
在春秋时期,齐姜是诸侯最喜欢的联姻对象,不仅仅是齐国强大,而且齐姜都非常美貌。在《诗经》中就有提到:“岂其娶妻,必齐之姜”。《诗经》上从来不吝啬对齐姜美貌的赞美,对庄姜美貌描写道:“手若柔夷,肤如凝脂,领如蝤蛴,齿如瓠犀,螓首蛾眉,巧笑倩兮,美目盼兮”。仅仅这一段就出了五个千古流传的成语。
宣姜但是因为齐姜引起的风波也一直不断,卫庄公在位时,卫宣公就和卫庄公的妾夷姜私通,并且生下一个儿子,为了掩人耳目寄养在乡下。
庄公死后,宣公继位,宣公的元配夫人受到冷落,夷姜被宣公封为夫人,其子公子伋被立为太子。夷姜死后,宣公又向齐国为太子伋求取宣姜。宣姜和其妹妹文姜在齐国本来就以美貌著称,各国诸侯纷纷讨好齐僖公,希望求取齐姜。
卫宣公为公子伋迎娶了宣姜之后,发现宣姜果然漂亮,他就自己霸占了宣姜,并且封宣姜为夫人,并且为生下公子朔和公子寿。公子朔想要做太子,于是诬告公子伋要谋反。
宣公原本就想要立公子寿为太子,决心杀掉公子伋。于是派公子伋出使齐国。并且派人扮成强盗,准备杀掉公子伋。宣姜让公子寿通知公子公子伋逃跑,公子伋觉得既然父让子死子不得不死,于是拒绝了公子寿的好意。
公子寿无奈只好灌醉了公子伋,然后他代替公子伋出使齐国。结果在路上被强盗杀害,公子伋看到公子寿的尸体悲痛欲绝,他认为是自己害了公子寿,于是公子伋也自杀了。于是公子朔被立为了太子,后来继位卫惠公。但是公子伋的人认为公子朔害了公子伋,于是发动了叛乱,赶走了卫惠公。
卫惠公跑到齐国找自己的舅舅齐襄公搬来救兵,回国重新夺取了王卫。齐襄公也不知道怎么想的,他为了安抚卫国诸公子,又把宣姜嫁给了卫惠公的异母哥哥公子硕,要知道宣姜当时已经是卫国太后了。后来宣姜又为公子硕生了三个儿子,两个女儿,两个女儿都分别成了国夫人,两个儿子里面一个成了卫戴公,一个成了卫文公。你说这卫国王室出门怎么打招呼?
卫国因为宣姜的问题,内乱不断,因此还被戎狄灭国,还好齐桓公打着尊王攘夷的旗号,又帮卫国复了国。
你以为这就结束了吗?卫国后来还有一个宣姜。这个宣姜也惹出不少麻烦,最后被卫灵公诛杀了。卫襄公的夫人,卫灵公嫡母也叫宣姜,很多人在写历史的时候都搞混,认为她也是齐僖公的女儿,并且认为是卫灵公霸占了太子的儿子。其实卫灵公是在公元前540年出生的,齐僖公在公元前698年就去世了。两者相差了将近两百年。
其实宣姜本也没错,好心好意的通知公子伋结果还赔上了自己的儿子,但是后世对她的评价却不太好,这事能怪到人家一个女子头上吗?
文姜但是她的妹妹文姜就不一样了,这可是很有主见的主。她在《诗经》中也是毁誉参半,她和自己哥哥齐襄公有着不伦之恋,后来嫁给鲁桓公后,仍然割舍不下。在一次鲁桓公出使齐国的时候,正好撞见她和齐襄公在行苟且之事,齐襄公就杀掉了鲁桓公。
桓公死后,文姜在齐国居住了很长时间,鲁国拥立她的儿子为鲁庄公,太后一直住在他国也不算个事啊?鲁国好说歹说才把她劝了回来,但是她却住在齐鲁的交界处,不肯离开,齐襄公也常常以围猎的名义和她相会。
文姜虽然行事荒诞,但是却非常善于处理国政。她在齐鲁边界上遥领鲁国内政,把鲁国管理的很好。在她的治理下鲁国迅速成为了春秋时期的军事经济强国。
在《诗经》中有有很多篇描写文姜的故事,有赞美她的美貌的,有批评她荒淫的,也有赞美她的政绩的。总之算是毁誉参半吧。
先秦时期乱,其实后来的朝代也都未必好到哪里去,北齐就不用说了,有人说他是鲜卑文化造成的。那刘宋呢?刘裕可是正儿八经的汉朝皇室后裔,刘骏有烝母的记录,刘子业和刘楚玉两人的不伦之恋都公开了。刘子业还强娶了自己的姑母,还把她封为贵嫔。
说到底其实这个事还是因为帝王家无人约束,一个个在登基之前都非常安分,在登基之后就暴露出来了本性。高阳在登基之前表现的像个傻子,刘子业登基之前谨小慎微。有些东西还是关在笼子里好一些。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详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对变性人婚姻家庭权利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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