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婚姻法司法解释需要修改的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婚姻法司法解释需要修改的内容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需要修改的和婚姻法司法解释需要修改的内容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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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需要本人自己去。
受理变更婚姻状况信息业务的单位是户籍所在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服务中心或派出所,手续齐全可免费当场办理。变更婚姻状况信息时,当事人要携带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原件。由未婚变更为已婚,还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由已婚变更为离婚,要携带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法院离婚的要提交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判决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由已婚变更为丧偶,要携带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及配偶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既然当事人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且领取“离婚证”,那么其就已经属于离异人士。其户口本上婚姻状况一栏没有进行更改,不影响其已经离婚的事实。因为,离婚证是男女双方合法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文书,领取离婚证之时,就是夫妻关系终止之日。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谢谢你的邀请:
夫妻婚内共同生的孩子,归女方抚养,孩子的姓氏可否改变女方?
历古以来孩子姓氏都随父姓,也体现传种接代,后继有人之意。
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我认为姓氏仅是一个符号而已。
照例跟父母姓应该都可以,但是我认为既然离婚,最好还是与男方沟通一下为妥。
如果这样做为避免,往后不必要矛盾发生,建议你们最好写一份协议,对今后有关方面的问题,事先有一个明确说法为妥。
一、彩礼应该返还多少
虽然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符合条件时,已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在实际生活中,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用于购置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以购置的发票或者根据举证)
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转换为夫妻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由双方举证通过诉讼处理)
二、彩礼返还有哪些限制性原则
对彩礼返还作出限制性规定,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外,同时还遵循了以下原则:
1、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在法律的适用上,有这样一条规则,即“有法依法、没法依政策、没政策依习惯”。所以,在彩礼的认定、彩礼的范围、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彩礼返还的比例等方面,都应当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
2、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3、公平原则。在解决此类纠纷的过程中,应当用双方之间的利益均衡来判断是否公平。(靠举证)
在彩礼的返还过程中也是有一定的原则需要当事人遵循的,此时返还彩礼并不一定就是全数返还,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适当减少彩礼返还的数额,具体内容还请各位从上文中进行了解。
对于举证,必须要有签字据和留存发票类的习惯。
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需要修改的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如何将股票在离婚协议上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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