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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损害赔偿,婚姻法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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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24 18: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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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婚姻法的损害赔偿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婚姻法损害赔偿金进行解释,接下来就开始为你解答,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2020年婚姻法规定
  2. 女方私自流产,男方能申请损害赔偿吗?
  3. 婚姻法规定离婚如果是男方的过错孩子归谁抚养
  4. 妻子出轨,丈夫向第三者索赔,是否合法?第三者有义务赔偿吗?

2020年婚姻法规定

2020婚姻法新规定包括:

1、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2、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

4、确立了离婚的过错赔偿原则。今后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女方私自流产,男方能申请损害赔偿吗?

理论上女方私自流产是她的个人权利,从法律观点来说这是其个人意愿,我们没有权利干涉。但是从道德观点来说,女方与男方是约定好的怀孕育儿,但是女方单方面违背诺言,我们是可以深深地谴责。众所周知,女性拥有受孕怀孕功能,从人道主义来看,女性可以选择怀孕也可以选择流产。

只不过,对于家庭而言女方私自流产,男方是可以抗议,但一般情况下都是抗议无效。

婚姻期间内的事实,男方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是可以寻求精神损害赔偿。潜意识里,女方违背组建家庭的宗旨,是不会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

按照伤害程度(心灵上的创伤),视男方心灵受伤以及精神层面的打击程度判断。一旦构成事实,女方应无条件为男方就此事负责任。

根据男女平等等众多框架表明,男方也有保障自己权利的义务。

婚姻法规定离婚如果是男方的过错孩子归谁抚养

由男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你可以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男方给予损害赔偿。小孩是没有过错的,你仍然要继续履行作为母亲对小孩抚养的权利和义务的,抚养费给付的数额根据你的实际给付能力而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如下(原文):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妻子出轨,丈夫向第三者索赔,是否合法?第三者有义务赔偿吗?

妻子出轨,丈夫是否有权向第三者索赔、第三者是否有义务赔偿?这个问题,答案是:丈夫无权要求第三者赔偿,第三者也没有法律义务赔偿!

看到这个答案,估计很多人不服,也不认同,同时,也有很多人想知道为什么,那么,请先静下心来,慢慢听周律师给你讲解。

正式开始法律分析前,我们先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山东淄博女子刘某某,与男子路某某是夫妻,二人婚后育有一个女儿。不甘于平淡婚姻生活的刘某某,嫌丈夫路某某老实本分,缺乏情趣,不久便红杏出墙,在外面有了别的男人。

今年3月的一天,她送孩子上辅导班后,偷偷去了某宾馆。

早就对妻子有所怀疑的路某某,一路尾随,跟踪刘某某到了宾馆,看着妻子刘某某进入宾馆房间。

路某某随即转身,到前台谎称忘记带房卡,让保洁阿姨打开了房门。进入房间后,他看到自己的妻子刘某某,衣着暴露,穿着情趣内衣,和一个陌生男人坐在床上。

见此情景,路某某怒不可遏,迅速拍下了二人的照片和视频,然后冲上去给那男人就是一拳。

过了一会儿,那男子主动提出补偿路某某,双方经过讨价还价,补偿数额从6万元,最终谈至2.5万元。

然而,该男子将2.5万元补偿款支付给路某某一个月后,却报警了,其称被路某某捉奸后,以照片和视频相威胁,敲诈勒索其2.5万元,同时还称路某某当场使用了暴力。

路某某随即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最后,被人民法院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下面,周律师将从三个方面,详细地谈谈这个问题。

一、丈夫“性”福权受到损害,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给其带来痛苦的是其妻子,而非第三者。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

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受害一方,除了离婚时可以请求多分财产外,还有权要求不忠实、出轨的一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这不但是道德约束,还是法律义务。

回到问题中来,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夫妻之间,一方出轨,给另一方带来了精神损害,过错方是自己的配偶,而非第三者。

这是因为,妻子出轨,她和第三者双方是自愿的,主动权在妻子手里,因此,给丈夫戴有色帽子的是其妻子,给其带来痛苦的,也是妻子。

这种情况,如果丈夫向第三者索赔,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下面这个案例,就是最好的答案。

男子与他人老婆同居并生子,被该女子的丈夫告上法庭,结局却出乎意料,法院认为该男子既不构成重婚罪,也不需要赔偿精神损失费。

这是为何?请看——无辜的“第三者”!

湖南浏阳,来自山东的男子董某,与女子汤某是夫妻,二人生育有一子。后来,夫妻二人分居两地,男子董某去了广东打工,女子汤某则留在湖南一家足浴店做服务员。

女子汤某在足浴店务工期间,隐瞒其已婚有子的事实,谎称未婚单身,与同在该足浴店打工的男子朱某谈恋爱,随后一起同居。

双方同居期间,女子汤某还以朱某女朋友身份,随同朱某一起去见了家长。

2020年,女子汤某怀孕,回家与丈夫董某一起生活,7个月后,汤某生下了一男孩。董某怀疑非亲生,遂去做了DNA亲子鉴定,结果这个孩子,果然不是董某的。

得知情况后,董某非常气愤,其先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男子朱某重婚罪刑事责任,被法院驳回。后又向法院起诉,要求朱某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5万元。

最后,法院除了支持其为孩子花费的费用由朱某赔偿外,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也被驳回。

本案中,董某为孩子花费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应由朱某赔偿。

汤某孕期及生产期间所花费的营养费、医疗费、生活开支等费用,董某误认为是自己的孩子,其支付的该费用,应当由朱某承担。

这是因为,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义务,本案中,经鉴定,孩子的亲生父亲是朱某,因而朱某有义务承担孩子的相关费用。

董某因不知情而支付的费用,应有朱某返还。

因此,董某起诉后,其该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对于精神抚慰金5万元,由于朱某不知情,其行为也不属于违反民法典的违法行为,因而不应承担。

本案中,汤某作为董某妻子,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其不忠实行为,给董某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

换句话说,董某的精神损害,是其妻子汤某带来的,不是朱某。

因此,董某要求朱某赔偿其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应支持,法院也正是基于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第三者的行为,虽然不道德,但并不属于违反民法典的行为,不属于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民事侵权的行为,应当具备三个方面的要素,即行为违法、存在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男子与妻子保持不正当关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并没有被法律纳入违法范畴内,因此,该问题中,妻子出轨对象,即第三者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也就没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因而不具有赔偿义务。

但是,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破坏他人家庭,与别人妻子保持不正当关系,是非常不道德的,是会受到道德和舆论谴责的。

事实上,很多时候,这种行为是在玩火,一不小心,就会引火烧身。

三、如果丈夫以捉奸在床的事实,向第三者索赔,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1、一般情况下,如果第三者自愿,主动给予补偿,法律是不禁止的。

在古代,“淫人妻女”是重罪,即使是双方你情我愿的通奸,也是死罪,男女都可能会被“侵猪笼”,沉塘处死。

现代虽然早已废除这种落后的酷刑,但是,这种思维还存在,对第三者的憎恨和厌恶情绪还存在于道德范畴中。

因此,很多时候,事情败露后,第三者出于愧疚,或者出于对双方家庭的担心,为避免不良社会影响等,自愿给予对方丈夫经济补偿,平息事端。

这种自愿行为,法律并不禁止。

2、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采取威胁、要挟的方法,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丈夫捉奸后,拍下了照片和视频,以向其家庭,或者单位公布其该隐私相威胁,逼迫受害第三者“花钱消灾”,或者以给丈夫经济补偿、精神赔偿等名义,索要财物,依法构成敲诈勒索罪。

因此,丈夫捉奸,向第三者索要赔偿,常常会构成敲诈勒索罪。

3、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甚至抢劫罪。

实践中,丈夫捉奸后,为了索要赔偿,往往会限制第三者的人身自由,不让其离开,非法拘禁、限制其人身自由,以达到索取经济赔偿的目的。

这种行为,依法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严重的,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逼迫,甚至直接劫取第三者财物,依法可能构成抢劫罪。

总结

妻子出轨,违背道德,违反法律义务,给丈夫造成精神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妻子,而非第三者。

因此,妻子出轨,丈夫向第三者索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第三者也没有法律义务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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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8月24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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