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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共同生活的定义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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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11 18: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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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婚姻法的共同生活的定义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婚姻法的共同生活的定义以及婚姻法的共同生活的定义包括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和父母共同生活夫妻离婚怎么分配财产
  2. 两个人没有办结婚证,生活了几年,他们算夫妻吗?
  3. 夫妻离婚后仍共同生活期间所负债务如何承担?
  4. 同居关系如何认定?

和父母共同生活夫妻离婚怎么分配财产

财产分割问题有明确规定,如协商不成只有诉讼解决,具体委托律师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两个人没有办结婚证,生活了几年,他们算夫妻吗?

您好。

陈群律师回答您:

在我国,这种情况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

1、夫妻,必须是依法领取了结婚证的一男一女。

标志是领了结婚证;

条件是符合婚姻法的结婚条件并且两人一起亲自去领了结婚证,不能缺席,不能请人代理。

2、是否夫妻,与是不是共同生活、共同生活多长时间没有关系,仅以合法结婚手续办理为限。

3、我国在1994年以前曾经有过“事实婚姻”制度,在一定范围一定条件下承认如题主提到的类似情况下的男女为事实婚姻。

其实,事实婚姻的当事双方是符合结婚条件的,并且长期共同生活、周围的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他们只是没有领结婚证而已。

4、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却可能构成重婚罪:一方或者双方???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明知他人???配偶而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夫妻离婚后仍共同生活期间所负债务如何承担?

案例:2009年6月,姚某和陈某登记结婚。婚后,陈某辞去工作与姚某前往宁波经商。2012年6月,双方登记离婚,但对外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012年10月,姚某因经营的项目需要资金周转,向李某某借款30万元。李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陈某的银行卡汇入30万元。当日,姚某向李某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息。借款到期后,李某某催讨数次,姚某均以资金缺少为由,不予归还。

催讨过程中,李某某发现姚某和陈某于2012年离婚。李某某催讨还款期间,姚某还购买了一辆轿车。对此,李某某认为姚某是故意不归还借款,向律师咨询:夫妻离婚后共同生活,一方债务是否需要双方共同承担?

分析: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或妻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不负偿还义务,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无权就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向另一方主张权利。作为例外情形,虽然是夫或妻一方婚前个人所负债务,但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有偿还责任。而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人。

本案例中,姚某和陈某虽然早已离婚,但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生活,且李某某和姚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姚某与陈某虽已离婚,双方本不存在共同偿还离婚后一方所借债务的法律基础。但根据李某某陈述的情况,两人离婚后对外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时,陈某还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提供给姚某使用,用以接收所借款项,使李某某误以为姚某和陈某没有离婚。李某某是基于对姚某夫妻的共同信任,才将款项借给姚某,故陈某在本案例中应认定为共同借款人,双方应共同偿还借款30万元及其利息。

同居关系如何认定?

在我国,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另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因此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否受理,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1.对于未婚同居的,即双方都是未婚的男女共同生活的,婚姻法不支持也不鼓励,不在法律的调整范围内,这是对于生活状态的选择,同居关系的存在、解除与否法律不予干涉,但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属于婚姻法明文禁止的行为,也是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对此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就此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应当受理,并一律予以解除。

3.对有配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应视为重婚,法院不但应解除其同居关系,还应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

我国对同居关系的的处理原则是:

第一:经常确实属于同居关系的,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第二:离婚后双方没有再婚,但是也没有履行复婚登记手续的,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作为同居关系而判决解除;

第三:人民法院在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时,如果涉及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的问题,应当一并解决。

最后,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应当按共有财产处理,但是双方同居期间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不能包括在共有财产之内。在分割同居财产时,一般应当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并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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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10月03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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