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婚姻法 夫妻共有财产分配的问题,以及和婚姻法 夫妻共有财产分配的规定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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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诉法)有关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家庭或者是夫妻共有一套房屋,又无其它财产可执行的话,你的申请执行就进入了中止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时再恢复执行。
民法规定了:在财产执行程序中,要保障被执行人必需的生产资料(物资),生活用品和住房。
77岁的张伯日前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称与比自己小17岁的老伴没法一起过日子了,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不料,王姨向法院提出,张伯的养老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但张伯不同意。
法院审理认为,养老金是因个人工资支出产生的,当属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隐形收入,因此张伯养老金的取得具有工资属性,依法当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以离婚生效日为准,原告张伯须按照养老金存折余额的50%支付给被告王姨。
所以,
退休金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因此,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不得处置全部财产(包括房产)
一方患老年痴呆,经有资质的医院治疗确诊为"老年痴呆",确实为不能辦别自已行为的成年人,根据《民法通则》和《民法典》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法定代理人为监护人。
"配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第三十五条"监护人除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即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全部财产。包括房产,汽车,存款,工厂,商场等。
你好。结婚买房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由于许多人利益熏心,动歪脑筋,利用骗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国家新婚姻法出台,就是力求保护婚姻双方合法利益,做出细致规范的要求措施。这就需要我们了解共同财产的范畴。
一,属于共同财产的:
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就是说已经形成法定婚姻这个事实),夫妻双方没有做出明确约定,房产证上只写有一人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这个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父母按照各自出资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如有另外约定除外。所买房屋属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如有一方想拥有房屋所有权,经过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后,分配给另一方;如果双方都想拥有房屋所有权,就需双方竞价购买;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由法院进行拍卖,然后分配给双方。
二,不属于共同财产的:
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的名字之下的,可按婚姻法之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中的第七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你的问题答案:婚后一方出钱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总结:新婚姻法的规定,有利的保护了不动产持有者的切身利益,最好是在婚前买房,确定好持有者的名字,公证处公证,更保险。
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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