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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marry;wed;wedding;婚hūn(1)(形声。从女,昏声。因为古时黄昏迎亲,故“昏”亦兼表字义。本义:妇家)(2)妻之家[wife'sfamily]婚,妇家也。礼,娶妇以昏时。妇人阴也,故曰婚。婚,妇家也。――《说文》。王筠句读:“下文:姻,婿家也。”(3)妻之父[wife'sfather]妇之父为婚。――《尔雅》妇之父曰婚,言婿亲迎用昏,又恒以昏夜成礼也。――《释名·释亲属》(4)通婚。婚姻关系[wedding;marriage]约为婚姻。――《史记·项羽本纪》自附为婚姻。――《史记·魏公子列传》便可做婚姻。――《玉台新咏·古诗为焦仲卿妻作》(5)又如:婚友(有婚姻关系的亲戚和朋友);婚媾(婚姻,嫁娶);婚阀(婚姻门第。和显贵的人家结为婚姻);婚会(婚礼;结婚)(6)姻亲,通过婚姻结成的亲戚[relationbymarriage]。如:婚家(亲家);婚戚(婚娅。婚亲。婚媾。有婚姻关系的亲戚);婚族(有婚姻关系的家族)婚hūn〈动〉(1)男女结为夫妇,结婚[marry;getmarried]婚者,昏时行礼,故曰婚。――《白虎通·嫁娶》娇逸未有婚。――《玉台新咏·古诗为焦仲卿妻作》初婚三四个月。――清·林觉民《与妻书》秦昭王与楚婚。――《史记·屈原贾生列传》(2)又如:婚姤(结婚);婚宦(结婚和仕宦);婚仪(结婚的仪式);婚币(婚娶的聘礼)(3)特指男子娶妇[taketowife]。如:完婚;成婚。也指女子出嫁。如:婚田(女子出嫁时,陪嫁的田地)婚变hūnbiàn[divorceorseparation]夫妻离婚或分居等婚姻关系的变化婚飞hūnfēi[nuptialflight]性成熟社会性昆虫(例如蜜蜂)的飞翔,飞行时进行交配并且常是形成一个新群体的前兆;尤指有翅且有性的蚂蚁在离开母巢后的大群飞行和交配婚假hūnjià[weddingleave]国家给予结婚者的法定假期婚假三天婚嫁hūnjià[marriage;wedding]结婚的行为或礼仪婚礼hūnlǐ(1)[weddingceremony]∶结婚的仪式,通常包括伴随的庆祝活动发出参加婚礼的请帖(2)[bridal]∶结婚的欢庆或仪式婚龄hūnlíng[legallymarriageableage]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婚配hūnpèi[marry]结婚;结亲(多就已婚未婚说)一子一女,均未婚配婚期hūnqī[weddingday]结婚仪式举行的日期婚娶hūnqǔ[marry]娶亲婚生hūnshēng[legitimate]合法嫡生,具有完全的子女权利和义务婚生子婚生子女hūnshēngzǐnǚ[legitimatechildren;childrenborninwedlock]正式结婚后出生的孩子婚事hūnshì[wedding,marriage]有关结婚的事。有时专指婚礼办理婚事婚书hūnshū[marriagecertificate]旧式结婚的文约婚外恋hūnwàiliàn[ultra-marriagelove]已婚者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恋情婚姻hūnyīn(1)[marriage]∶嫁娶的事婚姻自由(2)[matrimony]∶男人和女人结为夫妻;已结婚的状态婚姻法hūnyīnfǎ[marriagelaw]以婚姻和家庭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婚约hūnyuē(1)[contracttomarry;engagement]∶男女双方对婚姻的约定(2)[sponsalia]∶有法定资格订婚者之间的正式订婚婚hūnㄏㄨㄣˉ男女结为夫妇:结~。新~。已~。
“三妻四妾”,是古时候对官宦大户人家的一种讽刺。所谓“三、四”,表示妻妾之多,并没有“婚姻礼制”依据,因此也就没有什么“具体意思”了。
最早这么说的,大约就是明代兰陵笑笑生的《金瓶梅》。其第一回:“至如三妻四妾,买笑追欢的,又当别论。”
后来的文学作品中,亦有用到此语,如欧阳山的《苦斗》。
究其源流,“三妻四妾”,很可能来自宋代的“三婆两嫂”。
陆游《老学庵笔记》载,南宋迁都临安,士大夫随之南逃,不少人搞丢了官职出身证明文件,于是走门子、行贿赂,以谋取一官半职。朝廷主管官员,趁机大发其财,招妻纳妾,世人说:“吏勋封考,三婆两嫂。”“吏勋封考”,指主管登记授官和考绩的吏部、司勋、司封、考功四曹,包括户部和刑部。
唐宋,是古汉语的转折点,从唐以前的书面语“文言文”,向古白话转变。
“三婆两嫂”和“三妻四妾”,均属于有代表性的古白话范例。
尽管,“三婆两嫂”和“三妻四妾”并非是当时的“婚姻礼制”,但也确实反映了古代由男性主导的“一夫多妻”的事实。
从商代考古遗址和甲骨卜辞的记载看,殷商已进入“一夫一妻”制时代,但现实中,尤其是商王,大多是“一夫多妻”——中丁有妣己、妣癸;祖乙有妣己、妣庚;武丁有妣戊、妣辛(即妇好)、妣癸。这是进入“祀谱”的配偶,没进入的还有,武丁至少还有近十位。这样的配偶称“多妣”或“生妇”,大概属于嫔妃级别。
《礼记.昏义》曰:“古者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以听天下之内治,以明章妇顺,故天下内和而家理。”
学者们说,这段话,并没有“经”之根据——“记”本该是“经解”,也不见于其他古籍,应该是王莽篡权后儒生后加进去的内容,因为所谓“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恰好与王莽“立后”史实相合。
人类进入“一夫一妻”制时期,是一种进步。
可是,为什么又会出现“一夫多妻”的现象?
不外乎因为这样的“一夫”有权有势有钱。
“一夫多妻”,与父系社会的确立有极大关系——婚姻,是为了繁衍生子,继承权利和财产,女性成为生育的工具。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婚姻成为政治联姻的手段。
殷商时期,政治联姻已很普遍。从甲骨卜辞看,武丁娶妇好为妻,应该就是一门政治婚姻——商王为与妇好所在的方国结盟。当然,婚后,妇好不仅为武丁南征北战,武丁对妇好也属真情实意。
《天问》里,有关于商汤与有莘过联姻的发问。注曰:“汤东巡狩,至有莘国,以为婚姻。”《吕氏春秋.本味》说,这是商汤看上了伊尹的才能,于是采用婚姻的手段,巧妙利用“媵(ying)臣”的方式,把伊尹拉拢到自己麾下。
“媵”,这种方式,到春秋时还存在。
一般是诸侯间联姻,男方诸侯娶另一国女子为妻,妻妹和侄女随嫁,称为“娣(di)”和“姪(zhi)”,同时与妻同姓的另外两国诸侯送女儿陪嫁。娣、姪及陪嫁者,皆称“媵”。妻为“嫡妻”,“媵”为非嫡妻,但不同于妾。
《白虎通义.嫁娶篇》说,这种诸侯之“媵”,可一娶九女,并说,天子与诸侯同。
从《公羊传.庄公十九年》记载看,诸侯一娶九女之后,不得再娶。
《论语.八佾》载,孔子曾耻笑管仲娶三姓女这种“三归”,是僭越人君之礼。
就是说,非天子和诸侯,不可以有“媵”——士大夫以下,更别说平民,都不可以。
回过头来说“妾”。
妾被称为“嬖(bi)”,是“贱人”之意。
《说文》曰:“妾,有罪女子给事之得接于君者。”
“妾”“接”叠韵,“妾”是“接近”君的“家奴”,所以有“贱妾”一说。
正因为是“家奴”,历朝历代,对“纳妾”从未禁止,以致纳妾成为男子追求的风尚。
然而,后来,依身份之贵贱,对纳妾多寡还是有所规定。
《唐书.百官志》云:亲王有孺人二,媵十;二品媵八;国公及三品媵六;四品媵四;五品媵三。这里的“媵”,实际上是“妾”。
《大明律》曰:“民年四时以上无子者,方能娶妾,违者笞四十。”这个“妾”,也不限于“家奴”,而是相对家妻而言。
《唐书.儒学传》载,博士韦公肃说,秦以后,已经没有一娶九女和三归等制度,为何不能再娶呢?
唐以后,男人可以再娶,但一房不能有“二嫡”,后娶的皆称妾了。
没有政治上的平等,就不可能有经济上的平等,没有经济上的平等,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男女平等和婚姻上的平等。
婚外情在中国法律里面,有一种情形是更可能构成犯罪的。具体就是,明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在制定时期类姘居,共同生活在一起,包括较长时间里公开或秘密在一起生活,就企鹅直播触犯破坏军婚罪,依照刑法应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除此之外,婚外情在中国大陆法律里面都不涉及违法;但在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里面,迄今仍保留着“通奸罪”,婚外情男女从法条上是构成触犯本罪,只不过“通奸罪”早已经是休眠条款,司法实践不再沿用。
由于现时代,婚姻关系首先就表征为法律关系,因此婚外情也必然会涉及到若干法律问题。例如,婚外情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贵重礼物,法律是支持赠予方配偶依法索回的,因为婚姻中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处置夫妻共同财产。
著名的郎咸平郎教授,当年就利用法律空子狠狠地羞辱和制裁了翻脸的婚外情人。也就是说,婚外情人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合法缔结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此消彼长,也就导致婚外情在法律上存在着高风险。
另一方面,法律条文是一回事,司法实践又是另一回事。虽然法律对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侮辱、侵犯名誉等违法行为是由很明确的罪名和入罪规定,但各地对于合法配偶殴打、羞辱、伤害、中伤丈夫的婚外情人基本上是睁只眼闭只眼,只要没有严重后果,不查不究。所以,中国各地屡屡上演的原配当街暴打小三打事件层出不穷,但受到法律制裁的没有几个。
所以,除了破坏军婚罪之外,婚外情虽然不违法,更不犯罪,但是婚外情人关系存在着不明的法律风险,不仅反映在国外情之间的赠予、约定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在许多地方婚外情人一方遭受公开的侵犯也很可能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婚外情人最好的出路不是这样暧昧地维持下去,而是诚实地各自结束婚姻自由地在一起。对于受不了婚姻羁绊的人,也诚实地拒绝婚姻,对自己对他人负责。不愿结婚,又架不住催婚逼婚;结了婚又守不住,那是害人害己。最好的方式就是诚实地拒绝催婚逼婚,同时也提醒天下父母亲朋,不要粗暴催婚逼婚,中国式豆腐渣婚姻之所以多,与社会上普遍的催逼婚习俗有很大关系。而豆腐渣婚姻与婚外情泛滥又脱不了干系。
一、实质民法,即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是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其他成文的民事法律法规,还包括判例法及相关的习惯法。
例如,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担保法》、《物权法》及其相关的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等。
二、形式民法,即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是指一国经立法程序编纂的系统化的法典,仅指成文的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律规范,如法国的民法典等。
三、我国现在没有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
随着我国民事立法进程的加快,民法典的编纂已经提上立法日程。今年的10月1日,《民法总则》已经开始生效,总则即为将来民法典的开篇之作。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作为在民法典中起着提纲挈领和价值统摄作用的未来民法典的第一编,《民法总则》的出台无疑将加快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进程,在民法典各编的后续完善工作中,2020年我国将计划出台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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