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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给复印婚姻登记资料吗,民政局给复印婚姻登记资料吗要多久

  • 婚姻家庭
  • 2023-08-01 01:5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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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铁们,大家好,今天由我来为大家分享民政局给复印婚姻登记资料吗,以及民政局给复印婚姻登记资料吗要多久的相关问题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收藏下本站,您的支持是我们最大的动力,谢谢大家了哈,下面我们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结婚登记需要提前复印证件吗
  2. 结婚登记时身份证和户口本怎麽复印
  3. 去民政局可以查到个人婚姻信息吗
  4. 民政局可以复印离婚协议吗

结婚登记需要提前复印证件吗

回答如下:需要。在进行结婚登记时,需要双方准备好复印件并进行提交,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同时,还需要提供结婚证明、离婚证明、丧偶证明等相关材料。建议提前准备好所需证件和材料,以便顺利进行结婚登记。

结婚登记时身份证和户口本怎麽复印

回1,在结婚登记时需要复印身份证和户口本。在复印时,应该同时复印证件的正反面,并且在纸张的边缘处不应该出现证件信息的缺失。2,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复印证件时,必须使用彩色复印机,并且复印品的质量应该清晰,不应该出现模糊、翻印和删改的情况。3,如果您没有自己的复印机,可以在附近的复印店寻找复印服务,切记在复印前检查证件是否齐全,不要遗漏重要信息。

去民政局可以查到个人婚姻信息吗

民政局是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的地方,当然是可以查询到对方的婚姻情况,但是婚姻情况是属于对方的隐私,民政局一般不会将婚姻情况透露给他人,如果是有特殊情况的则另当别论。

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3、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5、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6、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和询问相关情况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依据《结婚登记条例》第13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发给当事人离婚证后,自双方签收离婚证之日起,婚姻关系即告解除。

查询婚姻登记有以下几个方法:

1、婚姻当事人持自己的身份证或是户口本可以到民政局查询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如果当事人不能去办理的,需要办理授权委托书,托人办理查询,因为民政局一般不私自向他人透露婚姻信息;

2、当地的法院或是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可以确定当事人的婚姻情况,持有单位的介绍信就可以查询,但是如果您只是拿着身份证号码要求查询的,相关机关是不予以受理的;

3、在法律诉讼中,律师或者其他的诉讼代理人可以持法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本人的证件查阅当事人相关婚姻情况;

4、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亲属属于一定条件的并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也是可以查询到当事人的婚姻情况。

扩展资料:

用字号查询结婚登记的方法

1、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3、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4、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如果利用档案符合上述规定,可以查阅。电子档案需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民政局可以复印离婚协议吗

在夫妻俩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时候,民政部门会要求夫妻俩书写一式三份的离婚协议,双方签字按手印,夫妻俩一人一份,还有一份存档在民政部门备案。

离婚协议丢失,可以由当事人凭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到当初办理离婚手续的民政部门,申请复印存档的离婚协议,加盖民政部门公章。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己开放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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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9月27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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