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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婚姻法夫妻债务认定 2021婚姻法夫妻债务

  • 婚姻家庭
  • 2023-07-31 13: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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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2019婚姻法夫妻债务认定的一些知识点,和2021婚姻法夫妻债务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夫妻一方承担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 婚内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3. 新婚姻法2021离婚规定
  4. 夫妻一方借的债务不还,另一方不承认或未签字的,被法院起诉共同财产如何执行?

夫妻一方承担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交通事故当中所产生的赔偿责任属于侵权之债,与一般的夫妻债务还是有区别的。

对于一般的夫妻债务来说,首先要看夫妻对外举债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者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如果符合这两种情况,一般会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赔偿之债,并不是夫妻双方所共同追求的,因为谁都不想发生交通事故,但是如果不幸发生且产生赔偿责任的情况下,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出事故一方的个人债务,则要看具体情况。

一般来说,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外出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往往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一方外出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则要看具体情况。

如该事故是为了家庭利益或者事实上使家庭受益的,比如驾驶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需要进行赔偿产生的债务,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并非为了家庭利益且事实上家庭也未获益的,会被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婚内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依我之见:婚内借款,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一一A,如果婚内借款用于赌博或买卖毒品等非法借款的,B,一方背着另一方在外大额借款或事后另一方也不予追认的,C,婚后夫妻双方共同以‘’书面协议‘’约定夫妻各自负责各自财产和债务的,这几种情形的婚內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也属于共同债务。案件提问者问‘’婚内借款‘’,从原则意义上讲肯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婚姻关系内夫或妻一方,或单独为了家庭的正常生活丶生产和经营活动对外无论大额还小额,无论另一方是否知情,依法都是夫妻共同债务,都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如果借款违约不能按期偿还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夫妻二人为共同被告,或者单独起诉夫或妻某一人为被告,夫或妻具有连带偿还‘’婚内借款‘’的法律义务。

二,在‘’婚内借款‘’夫或妻共同,或者单独向他人借款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以下情形依法不能认定为婚内夫妻共同债务的:

A,根据我国民事‘’法律不承认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的民商事约定‘’的法律适用原则,比如夫或或妻为赌博丶买卖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婚内借款‘’的,法律不承认这种‘’婚内借款‘’行为的合法性,自然在法律上也就不能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

B,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l8年1月公布实施的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背着对方在外借款事后也未经对方追认的,除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夫妻二人均同意认可的外,自2018年1月18日起,此种情形‘’婚内借款‘’不属于具有连带责任的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此种婚内借款不属夫妻共同债务;

C,根据巜婚姻法》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內夫妻可以协商并书面约定夫妻各自处理财产和债务的,如果本案例所述‘’婚內借款‘’的确属于夫妻二人结婚后己事先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了二人各自的财产收入丶对外债务各自处分的约定,此种情形下的‘’婚内借款‘’,就属于‘’谁借、谁还债‘’而不能株连无责任的另一方。

必须说明的是一一夫妻二人私下约定财产和债务处分的‘’各管各‘’书面协议,依法‘’不得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也就是说此种情形下债权人是有权起诉‘’婚内(夫或妻一人)借款‘’的夫妻共同连带民事偿债的法律责任的,待夫妻承担连带民事偿债责任后,夫妻二人再依据‘’书面协议‘’再行处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新婚姻法2021离婚规定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新婚姻法2021离婚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夫妻一方借的债务不还,另一方不承认或未签字的,被法院起诉共同财产如何执行?

今日最高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随之而来的铺天盖地的解读。

最高法终于侧面回应了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存废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婚姻法24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该条规定是用来处理夫妻双方与第三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之所以出台这样的规定,原因在于,中国目前实行婚后财产共有制,除单独约定外,夫妻婚后获取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婚后形成的债务也是共同债务。

第三人与夫妻一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一般不可能知晓该债权债务是否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只能基于婚后财产共有制推定属于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夫妻一方抗辩第三人知晓举债并非夫妻共同意愿或抗辩该债权债务并未用于共同生活的,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由于举证的困难,另一方面在一些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中会存在夫妻一方恶意负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联合所谓的债权人来致使夫妻另一方承担莫须有的债务,以致于在很多审判案例中,夫妻其中一方成为了解释第24条的“受害者”。

如今最高院出台的新的司法解释共四条,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

二、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

三、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

四、适用范围。

首先,第一方面的内容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一规定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时,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划重点);

其次,关于日常家庭生活支出所负担的债务,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再次,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之外的夫妻共同债务,明确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即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债务属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所负担的债务;最后,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该解释进一步完善了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同时对于风险的及早防范也做了重要提示。

然而,关于该司法解释似乎还有几点存在明显的争议

第一,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如何界定该债务是否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其数额应如何确定?

第二,按照该解释规定,此类没有判决给夫妻另一方的债权债务进入执行程序后具体怎么操作?

如果家庭财务的实际操控者在一方(财产在一方名下),若被执行一方名下没有任何财产,那么如何解决?

第三,解释出台前,夫妻一方可能会成为虚假债务的受害方,那么解释出台后,夫妻双方联手“坑”债权人的“道德风险”甚至是法律风险的防范又如何规避?

这些都是要在实践当中具体去解决的疑问。

文河南广学律师事务所张贝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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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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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10月04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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