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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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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7-29 17: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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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1998年婚姻法全文
  2. 婚姻法第171条

1998年婚姻法全文

1998年时候使用的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171条

婚姻法目前没有第171条

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好了,关于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和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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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06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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