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的债务也要一起还?
问: 我和妻子安某都是个体经营户,因为在一起经常吵嘴,两年前我们就开始分居直到现在。在此期间,做生意也是各做各人的,互不来往。去年我借款10万多元去外地进货时被骗,加上生意也不怎么好,债主经常要债。安某的生意近年来很好,因为没离婚就是夫妻,我要求他帮助我偿还这笔债务,她却说分居后谁取得的财产就归谁所有,拒绝帮我偿还这笔债务。请问: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也应共同偿还吗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中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可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收入,都归夫妻共有,从事经营所欠的债务,也理应以共同财产承担。
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尽管你与妻子安某分居了较长时间,但你们分居并未办理离婚手续,未对双方的财产约定其所得财产的归属,也没有第三人知道你们有无约定,你们各自所得的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你所负的这笔债务他也没理由不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