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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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需要具体分析。
股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股权收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公司股权是资合和人合的统一。一般认为股权不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否则违背了资合和人合统一的基本原则。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第1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由此,只有股权收益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与他人恶意串通,意图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配偶将股权无偿赠与他人,这是他(她)的处分权,应当不能干涉。但,该行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是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结论:如果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的合法权益的,该赠与行为无效;反之,是有效的,无权干涉。
十七年是玫瑰婚,玫瑰花代表浪漫的爱情,因此法国人将结婚17周年定为玫瑰婚,玫瑰花是带刺的,但是在17年彼此爱意的下早已经被磨平,此时的婚姻已经得到了一次升华,结婚不同周年有着不同的名称,是对爱情的纪念也是对未来的向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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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夫妻关系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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