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婚姻法 离婚分家产,以及婚姻法离婚分家产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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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邀请;双方感情不和,一,走共同协商的路子,拟定离婚协议条款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意见不统一,商量无果的话。二,只能诉讼到法院,依法裁决解除婚姻。
楼主提出的这个问题,离婚后双方都要房子,双方僵持不下,只好依法进行房屋的分割了。究竟判给谁,这要根据房屋是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婚后共同出资全款买的,或者是一方婚前出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还是房地局直管的公租房,法院分不同的情况才能进行裁决。
如果说该房屋是属于房地产局直管的公租房,在租赁契约上写的是谁的名字,谁就是承租人,法院就会判给谁。
如果该房屋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后在房产证上也没有加上对方的名字,离婚时,婚前的个人财产就属于个人拥有。
如果说该房屋是婚前个人出首付,婚后共同还贷,婚前部分就属于个人财产,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共同财产,谁对该房屋占有权的比例大,该房屋就归属谁,以现金支付对方房产拥有的价值。
如果该房屋是婚后双方全资购买的房屋,双方各有50%的拥有权。离婚时,谁属于被告,一般情况下,被告有优先选择房屋的权利,用现金支付对方房产拥有的价值。如果被告没有经济条件,原告有经济条件的话,就由原告支付被告现金。双方要是都没有支付对方的经济条件,那就离婚不离家,各占一半房屋的所有权。
一、婚前买房
(一)一人出资
1、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或是全款买房的,房屋属个人财产。
2、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才取得房本的,房屋落在自己名下的,仍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结婚前已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司法实践中将该房屋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而尚未偿还的贷款则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4、房屋落在对方名下,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才以对方名义购房,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多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5、房屋落在双方名下,房屋算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情况,一律平分。
(二)双方出资
1、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状况,一律平分。
2、房屋只是落在一人名下,如果在同居期间,那法院基本会按共同生活期间、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不作为按份共有处理。
如果不是同居期间购房,按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借款或赠与处理,不确定,法官会综合购房背景上出资数额,结合公平原则来判定,没有统一定论。
二、婚后买房
(一)一人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
1、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如果已经支付全部房款,房屋属与个人财产的转化,算个人财产;如果房屋只是支付了全部首付款,房屋按个人财产处理,只不过房屋尚未偿还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价值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共同共有。
2、房屋落在双方名下或是对方名下,算作共同财产,实际上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房屋产权。
(二)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
1、房屋落在双方名下或是对方名下,属于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
2、只是落在一方名下,仍然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3、落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一般视为未成年子女财产,由抚养方暂时管理。
三、父母出资买房
(一)结婚前
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2、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
ⅰ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ⅱ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一般情况下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约定的除外。
ⅲ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
3、双方父母均出资
ⅰ房子落在夫妻双方名下,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认定父母的出资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与。
ⅱ房子落在一方名下,属于夫妻公共财产,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如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二)结婚后
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ⅰ房子落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除明确约定为对夫妻一方的赠与外,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ⅱ房子落在对方名下(或双方),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此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一般会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子落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3、双方父母出资
ⅰ房子落在一人名下,这种情形较为常见,而且争议颇多,司法实践多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ⅱ房子落在双方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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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的比较模糊,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
一,房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一般来说,婚后财产是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但是如果该房屋系男方父母购买,指定给男方个人的,该房屋系男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是不能进行分割;除此之外,一般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割。
二、对于离婚哪一方存在过错
对于离婚负有责任的一方,对于婚姻期间形成的共同财产,可以适当的少分。也就是说如果因男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男方应当适当的少分一点,但前提是该房产是共同财产。
你好,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只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才是法律认定的离婚过错行为,而本条只规定因上述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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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19 条,《婚姻法》第19 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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