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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当事人能说明结婚证上的身份证编码与现在的身份证编码不一致的原因(是登记失误还是其他),理由充分的,是可以离婚的。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民函〔2004〕76号2004年3月29日)
五、关于离婚登记中的结婚证问题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
不可以的,法律规定的是本人的户口本,具体如下: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扩展资料:
不能办理登记离婚的情况:
《婚姻登记条例》
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不可以的,我国已经实现了在线婚姻登记和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审查。民政部召开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新闻发布会2012年7月24日,民政部召开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新闻发布会,正式宣布经过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多年以来的共同努力,截至今年6月底已实现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目标。目前,民政部已初步建立中央级婚姻登记数据中心,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建立省级婚姻登记工作网络平台和数据中心,实现了在线婚姻登记和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审查。实现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对推进婚姻登记工作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一是宣告结束手工办理婚姻登记的时代,全面实现婚姻登记工作计算机操作和信息化管理;
二是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联网审查,可以有效预防重婚、骗婚等违法现象的发生;
三是为进一步转变婚姻登记工作方式、提升服务能力、推动制度变革提供了技术支撑;
四是为启动“全国公民婚姻状况数据库”建设、完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加快部门间信息共享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今后,民政部门还将继续推进婚姻登记数据库建设,逐步提升数据完备性,不断完善系统功能,深度挖掘数据应用、统计分析等功能,为社会管理决策提供支持。
积极推动与法院系统判决、调解离婚信息,与外交部门境外办理婚姻信息及港澳台地区婚姻信息的查询、交换和共享,逐步建立完善“全国公民婚姻状况数据库”建设工作。
积极争取立法改革,探索打破在户籍地办理婚姻登记的限制,推进婚姻登记制度变革。
以信息化为依托,继续推动开展网络预约登记服务,探索优化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工作流程,以进一步提高当事人婚姻质量。
加强沟通协调,探索推动婚姻登记信息与公安部门公民户籍身份信息的联网,开展与司法、住建等部门间婚姻信息核证共享试点工作,以进一步体现联网工作现实意义,为当事人提供更为便捷和人性化的服务。参考民政部网站,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mzyw/201207/20120700336547.shtml
可以的。以山西省为例,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三条公民申请婚姻状况变更登记的,除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外,还应当提交以下相应材料:
(一)在国内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民政、法院等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二)在国外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及国内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三)在香港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认证;(四)在澳门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五)在台湾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的公证书;(六)丧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证明、《结婚证》。因此,更改户口簿婚姻状况,需要提交上述材料到公安机关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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