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我国婚姻法共同债务具体规定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我国婚姻法共同债务具体规定以及我国婚姻法共同债务具体规定包括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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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要分从不同角度解决。首先如果是债权人角度来看,不论他们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先可以找他们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还款。解决不了,就可以去法院起诉他们二人。
其次,如果是夫妻二人角度来看,夫妻仍然是在婚姻状态,那当然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但如果双方要离婚了,未负债一方可以以此债务没有用于家庭生活需要和抚养孩子、自己也不知情也未签字确认等理由来拒绝承担还款责任。
老公在外面欠了10万块,我不知情,法律上我需要共同负债吗?
您好,我的答案是:如果您老公将上述这10万元用于您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话,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用于您老公的个人消费的话,就无需你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分为如下几个步骤:
一、看是否有夫妻双方的签字:
如果该笔欠款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认可,共同向债权人借款的话,那么毫无疑问,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该笔欠款只有夫或妻一方的签字,那么就需要继续讨论。
二、该笔欠款是否违法:
如果该笔欠款系因为赌博等违法行为产生的,那么该笔债务毫无疑问属于欠款方的个人债务,而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该笔借款是否超过了夫妻共同生活需要:
若该笔借款没有超过夫妻共同生活需要,那么对于该笔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需要由夫或者妻未签字的一方进行举证,举证该笔欠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系用于欠款方的个人消费或者举证约定财产制,约定婚后的财产债务都归个人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这一事实;若该笔借款超过了夫妻共同生活需要,那么对于该笔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需要由债权人进行举证,债权人需要举证该笔债务系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系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共同生活所需,若债权人无法举证上述事实,那么该笔债务就只能认定为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综上,笔者认为,夫妻一方对外负债,如果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的话,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该笔债务超出夫妻日常生活需要,亦只有夫或者妻一方签字的话,很大程度上只能认定为负债一方的个人债务。
关注我,一起学习生活法律小常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关键是要看两点:一个就是该债务,是否是由夫妻双方共同举债,根据共签共债的原则,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举债,肯定是共同债务。
但是这里面的共同举债指的不单单是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债务,比如,一张借条签了夫妻双方的名字,这显然是共同债务。但是假如一张借条上只签署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配偶并没有签字,这就一定不是共同债务吗?我们说也不一定。关键就要看另一方配偶对该债务是否知晓?或者即便不知晓,但是事后知道了以后也没有予以否认或者提出异议,那么这种情况下依然是属于共同债务。
所以这就引出了第二点,就是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关键是要看该债务,另一方是否知晓,并且在事后进行了追认?如果知晓或者追认就是共同债务,如果没有知晓或者追认,那要进一步看该债务的用途是什么?是否用了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如果是用于了这些也是属于共同债务,否则就是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如果一个人将该债务用于赌博,吸毒,或者其他违法事件,那么也是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
所以你题目当中所说的丈夫隐瞒妻子私自举债,到底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就要参考上面的这些条件进行核对。
如果您有相关的法律问题,或者需要进一步详细咨询,可以关注本头条号,私信律师咨询!《民法典》对配偶权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地位平等】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参加各种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条【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相互继承权】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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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婚前买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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