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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盖离婚的章会,盖个离异的章。户口本上“婚姻状况”有三种情况:婚姻状态有“已婚”“未婚”还有“离异”“丧偶”。离婚登记确实会在户口本上显示出来,就是写“离异”二字。离婚后,户口本上“婚姻状况”栏会在原有的已婚那里改一个“变更”的章。
1)结婚双方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和原件,户口本通常要复印户主页和本人页,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不过现在的民政局很多里面都是有复印机的,可以到民政局再复印。
另外要留意的是身份证上与户口本的姓名、出生时间、身份证号应当一致,不相同的需要先到户口登记处更改过来或者再补办一个身份证。
2)双方无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这个不用其他机构或他人出具,自己签名就可以了。
3)三张两寸红底的近期两人半身免冠合照,现在很多的民政局都可以拍这种照片,要是对照片不是很在意的可以直接在民政局拍照,只不过提前拍可以挑更让自己满意的结婚照。
4)一方如果是再婚的还要携带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
5)一方为港澳台人员,还要带内地往来通行证、回乡证等有效证件;一方为外国人的,需要携带护照等其他有效证件。
户口本上婚姻状况空白,可以有本人持有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籍个人信息变更手续。或者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候,由当事人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在婚姻登记机关审核无误之后,可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三、关于身份证、户口簿查验问题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当事人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身份证号码,应按照补领结婚证的程序,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发给当事人结婚证,同时应当收回当事人原结婚证。
需要材料:
1、持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到县婚姻登记处补领结婚证。
2、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扩展资料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要求第七章补领婚姻登记证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参考资料:
结婚证上身份证号码错误——武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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