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登记信息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登记信息怎么办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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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上的疾病只是身体不适,痛苦,哪里不舒服就去治疗,除癌症外,什么病都有好转和缓解的一天,慢慢来!而抑郁症,这属于精神和心理上的疾病,不管你怎么努力治疗,也会反复发作,病态十足!
我原来曾提到过,我拆迁时在我姐买的农村房子住过五年,那个村子就有二个神精病,他们得病的起因就是抑郁症,性格不开朗,遇事爱闷在心里,胡思乱想,一个年龄五十多岁的,经常被哥姐送到精神病院住院,一辈子没结婚,偏执狂躁,好可怜的!另一个四十岁左右,是队长家的儿子,平常不言不语,也是痴痴发呆,也是未婚,愁心很重,我有事去他家,二次都没见到人,我问他父母“儿子呢“?他们说,“他一直在吃那个药,这药吃了就睡觉“。这孩子是家里男孩的独苗,有一个姐姐,由于抑郁症的起因,连传宗结代的义务都不能完成,这不是废了么?整天睡觉!
他们生活在自己的世界里,他们痛苦,绝望,父母亲人更是伤心难过,看着他们真的可怜…正因为这种病蛮恨人蛮可怜又难治好,丈夫不想过下去,也是情有可原,这种情况不应该隐瞞,我想法院应该判其离婚!如果这女人是好好的人,而是结婚后,由于其他原因得了抑郁症,作为丈夫就应体谅包容理解妻子,陪伴帮助她开朗心情,宽容善待她,解开心结,治疗到康复!这才是一个丈夫应该做到的,我说得对吗?
使用虚假身份证明办理的结婚登记应予撤销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目之规定,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
按照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规则,主要证据不足的具体行政行为尚且可以撤销,而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是虚假的话,则更应适用撤销。
第六条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第九条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第十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第十四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九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所规定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二条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不能撤回结婚登记,可以离婚。
你们已经完成了结婚登记,办理了登记手续,就是法律认可的合法夫妻关系。如果事后发现丈夫有犯罪记录,妻子事先并不知情,也不能撤回结婚登记,因为进行结婚登记的时候,并不需要双方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所以登记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不能撤回。只能办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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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行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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