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在履行押解职务中可能涉及的一种犯罪。不过在实施了相应的行为之后,并不必然就会被认定构成此罪,此时还要结合法律中的立案标准,才能确定是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那究竟该罪的立案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什么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是《刑法》对于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明确规定。具体而言,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要由以下几个条件组成:
(一)行为人是负有监押在押人员的司法工作人员。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负有监押在押人员的监狱、看守所、劳教所、少教所的司法工作人员,其他人不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二)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因过于自信造成在押人员脱逃。
(三)行为人具有严重不负责任,致使罪犯脱逃的行为。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监押在押人员的司法工作人员失职导致在押人员脱逃。
(四)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国家司法法律。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法律、规章、制度和司法机关对在押人员的正常管理和正常工作秩序。
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400条第2款)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3人次以上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一个量刑幅度较大的刑罚,最低仅处拘役,而最高可处长达十年的有期徒刑。如果您或您的亲友在工作中不慎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笔者建议您最好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进行辩护,有他们专业法律知识的保护,我们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人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