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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走私文物罪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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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26 18: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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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湖律师事务所

一、认定走私文物罪注意事项都有哪些

1.本罪走私的对象限于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具体指国家评定为一、二级文物和三级文物中的珍贵文物,以及虽未定级但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如果走私非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不构成本罪。

2.本罪的走私行为包括三种:一是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二是直接向走私人非法陵购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三是在我国的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尤其须注意的是,上述第一种行为只限于走私出境,而不包括走私进境。

3.只要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原则上都要定罪处罚,除非属于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如走私国家三级文物之外的少量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又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可予以行政处罚,而不以犯罪处理。

4.本罪与倒卖文物罪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将文物倒卖出境或者是否直接向走私人收购文物。以及是否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收购、贩卖文物。如果是,只能定本罪,反之,定倒卖文物罪。

二、走私文物罪的量刑标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二件以下的;

2、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

3、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不满三件,或者三级文物三件以上不满九件的;

2、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不满三件,且具有造成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3、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附表中(一)的数量标准的;

4、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5、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附表中(一)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级文物九件以上的;

2、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文物严重毁损、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3、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4、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5、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四)、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31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以走私论处,但《刑法》第325条已将此行为单独立罪,《刑法》实行后,此行为不再构成走私罪。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如卖给国外、赠送给国外之人等,但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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