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淫秽表演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86条的规定,以策划、招募、强迫、雇佣、引诱、提供场地、提供资金等手段,组织进行淫秽表演,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表演者进行体表演的;
(二)组织表演者利用性器官进行诲淫性表演的;
(三)组织表演者半体或者变相体表演并通过语言、动作具体描绘性行为的;
(四)其他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组织淫秽表演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道德风尚和社会治安秩序。
在社会上组织淫秽表演不仅对人民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
淫秽表演者,可以是女人,也可以是男人。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他人当众进行色情、挑动人们欲的形体或动作表演。
组织他人,表现为招揽安排表演人员、时间、场次、地点、编排动作节目等。
当众进行,一般是指三人以上、淫秽表演,是指进行色情、挑动人们性的形体、动作表演,如*体展露、*体表现性情欲、欲的各种形态、动作、摸拟性动作等。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地,经常地组织淫秽表演;虽然次数不多,但被传播的对象人数众多,造成的后果严重;在未成年人中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是淫秽表演的组织者。而非表演者,在实践中一般是文化娱乐场所、饮食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如歌厅、舞厅、夜总会的老板。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
所谓故意,即明知淫秽表演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仍然在社会上传播。实践中多为招揽顾客,进行盈利活动。
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只要实施了组织淫秽表演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对于组织淫秽表演罪的具体判定情况,应当基于实际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相关情况的办理时,需要由公安机关来进行调查取证,如果犯罪事实不成立的,或者犯罪证据不足以支撑犯罪事实的,还需要进行补充侦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