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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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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9-28 17: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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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佳木斯律师事务所
  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那么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有哪些呢,知更鸟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是指接受刑事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义务方。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中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依照不同的情况分别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以及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监狱管理部门。

  具体而言,中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按照下列原则予以确定: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三)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四)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五)刑讯逼供、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作出上述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所属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此外,对于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错误采用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执行错误所造成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应向作出错误的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以及作出错误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要求,以其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以上就是知更鸟小编整理的有关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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